大部分的餐廳都是違法播歌?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前陣子有個發生在南投的地方新聞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原來是一位經營越南小吃店的潘姓女子在自家餐廳內用手機連接電視,並用YouTube找尋適合餐廳氣氛的越南歌曲在店內播放供顧客聆聽。
很不巧,某天音樂公司的員工正好到這家餐廳用餐,潘女播放的又剛好是自家公司的音樂。就順帶蒐證提告潘女侵權,潘女也被依法送辦。後來雙方調解後達成共識,音樂公司才撤回告訴。

雖然結局算是和平落幕,但不少網友都嚷著:「大部分的店不都是這樣嗎?」感覺上大多數民眾都不太清楚這樣的播歌行為觸法。但其實市面上還是有不少店家早就和音樂公司達成共識並取得播放的權利,只是我們不知道。所以,千萬不要聽到有人在餐廳播放音樂就是侵權行為啊!

 

何謂「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既然稱作「公開」,那肯定是有讓多數特定人與不特定人都接收到的行為。假使是我們戴著耳機或在自家聆聽來源不明的音樂,就不會算是公開行為(音樂公司的人也抓不到)。而潘女在自家店內用電視將YouTube上的音樂公開放送給用餐顧客們聆聽的行為,已經算是一種「公開播送」了。

 

不是有樣學樣就沒事,只是因為不追究!

許多網友在留言表示,現在大部分的餐廳似乎都是這麼做,潘女應該也是跟著這麼做,只針對她一個人來懲處似乎有點太過份。但話也不能這麼說,就像我們常在路邊看到的違規停車那樣,絕大多數路人都是違規又並排,但警察沒有每次都來取締,難道這樣就能說違停是對的嗎?還是說,非得要全部的人一起受罰,才能有效嚇阻違法的行為呢?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