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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去年底,關於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的修法,大家多少都能從新聞媒體中得知了,甚至我們也發了不少婚後財產分配的相關介紹資訊在FB與諮詢網,甚至還介紹其他財產制供各位朋友參考。
不過,筆者發現有不少新聞可能為了趕時間沒有校對內容的正確性,不慎傳達了錯誤資訊給社會大眾。所以想藉此機會在這裡向讀者們澄清,往後看到這狀況時,千萬不要再弄錯了!
什麼樣的財產才能算是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我們從字面上來看,婚後財產所指的應當是指「結婚後才得到的財產」,事實上也差不多是這樣。登記結婚的那一刻開始,往後出門上班賺得的錢都要算是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往後萬一離婚,上班賺錢存下的錢就必須納入剩餘財產來進行分配。在登記結婚以前賺到的所有錢則不需要納入。
但如果是無償取得(不勞而獲)的財產,例如:繼承來的遺產、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縱使是婚後才得到,那在民法上也同樣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畢竟那是當事人命中注定應該得到的,要吐出來與離婚配偶平分還是有些違背常理。
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完全不算是婚後財產?!
看到這裡,讀者們可能會感覺很奇怪。前面才剛說無償得來的財產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這邊怎麼會出現完全相反的狀況呢?
無償取得的財產,當然會被剩餘財產分配排除在外。但如果是拿那筆財產進行使用收益、投資,那賺來的錢(孳息),就還是會算是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例如:在結婚後繼承長輩留下來的房屋,那房屋不用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如果將房屋出租並賺得租金,那些租金收益就變成婚後財產了。
不想分配婚後財產該怎麼辦?
離婚面臨財產分配時,剩餘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內心多少會有點不甘心,萬一對方在結婚後不但沒有認真經營婚姻,又外遇偷吃,這任誰都覺得還要被挖走一半財產很不公平,甚至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是來騙婚的。雖然原來的法規就已經特別允許法官在平分不公的狀況下可以視情況減免分配額,但那規定還是太過抽象,加上每個法官心理的不公平不見得相同,會產生同一個狀況卻是不同判決的情形。
法規修正後,變得比以往更加明確。法官可以依照法規所寫的要素來評斷離婚的兩人是否存在著分配不公的情況。這樣的轉變也會讓對婚後財產分配有顧忌的配偶一方更有勇氣提出離婚。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