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陰陽眼詐財3千多萬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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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從事婚紗、美髮工作的李姓女子自稱有陰陽眼,可以和神佛溝通治療百病,還說為了還願而在宜蘭地區收費幫忙治病。一對受到喪夫、皮膚病所苦的張姓姊妹信以為真,前往治療希望可以消災解厄。李女要求姊妹買佛地來供佛,說這樣一來對往生者會有好處,身體健康方面也會好轉,甚至還說天機不可洩漏,否則會有惡報。三年後,姊妹倆又去詢問了李女佛地的進度,卻被回了「這是妳們要彌補我的」,問了律師才發現受騙上當,那些錢實際上都被李女自己拿去買房地產。
李女被起訴時還說是因為張姓姊妹找了「白龍王」用妖術來陷害女兒,使得女兒智商退化還患有癲癇,硬說這些錢是姊妹倆自己堅持要給她的。法院傳喚來的證人卻說,李女私下都讚美姊妹倆很善良。地院便認定李女詐欺。
上訴高等法院後,李女在法庭上仍然繼續說一些沒有科學根據的話,也沒有任何事情可以證明。就認定李女是用陰陽眼來作為幌子詐財,駁回上訴。民事的部分也是認定張姓姊妹倆受騙,判李女應該如數賠償。

利用人的脆弱來騙錢,實在是很不可取。甚至在法官面前還說一大堆怪力亂神的東西來企圖混淆視聽,一點悔改之心都沒有。雖然張姓姊妹很可憐,但也不得不說她們有點太過粗心大意,居然在沒求證的情況下就相信來歷不明的可疑分子。希望這個案例可以讓大家謹記在心,千萬不要太過迷信。

【本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本案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其實以前的詐欺罪判得很輕?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案件的判決書最後特別附上了這兩個法條,筆者就在這邊特別拿出來與大家分享。法條前段看起來都差不多,只有最後的罰金額度不同。瞬間從1000元暴增到50萬元。關於詐欺罪的刑責其實近年來一直出現爭議,專業騙子的欺騙額度往往都是好幾百萬甚至千萬以上,只被罰這麼一點點錢根本不痛不癢,就算民事方面需要全額返還,但詐欺犯還是可以藉故脫產,到頭來還是不太公平。這法規也許往後還會繼續變動,只會加重不會減輕。

 

騙來的錢,應該連本帶利歸還!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412條第一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不只是借錢有利息,其實連騙錢歸還也是要算利息的。另外,不管李女是用欺騙的方式還是硬凹成是張姓姊妹硬要給自己錢,都有相關民法規定可以要求她將錢歸還。可以說我國在立法時想得非常周到,連同可能被鑽漏洞的地方都有發現,甚至加以立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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