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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裸體被看光?夫提告侵害配偶權勝訴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一位丈夫發現當護理師的妻子下班回家後常常整天抱著手機聊天到半夜,甚至在週末不用上班時外出不接電話,讓他感到懷疑。直到他某天用家裡的電腦發現Line中有與某位醫院醫生的聊天紀錄,曾提到「看過對方裸體」,才知道兩人私下跑去泡湯。
人夫便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雖然護理師與醫生都否認有發生婚外情,但法官還是不相信,分別判處20萬與40萬的賠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沒事會給丈夫之外的人看裸體?難怪法官不相信。
這個案件也再次向大家證明,即便通姦除罪了,還是可以用民法來向配偶與外遇對象求償。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民法上也有通姦罪?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可能是刑法上的通姦罪太有名,大家常常忽略掉民事法規。但其實民法也有與通姦罪類似保護他人配偶身分關係的法條,那就是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所謂的「除罪」,指的單純是刑事責任,民法上本來就沒有刑責,所以不會隨著刑法的停用走入歷史。

就算刑法上的通姦已經除罪,受害者們還是可以用民法來請求賠償喔!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想提告侵害配偶權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民法不像刑法那般有制式的構成要件,對證據方面的要求也沒那麼多。只要有會讓法官覺得「配偶權受到侵害」的證據就可以拿來提告。

像這位被戴綠帽的人夫就可以用「妻子承認自己與醫生一起去泡湯」的說詞來做為證據,當然電腦上的Line對話訊息也是非常好的文字證明。

民事求償方面,法官會依照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賠償額度,如果兩人的進展只到牽手逛街,賠償額度絕對沒有如案件中看到裸體那麼大。所以筆者認為,通姦除罪後在蒐證方面反而更需要絞盡腦汁。

 

通姦罪的處罰其實很輕?

「罪」往往讓人感到害怕,大部分的人認為只有「定罪」才能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但其實仔細看了一下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沒錯,最多也只會被關一年,有些甚至一年都不到,幾個月就出獄了。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通姦除罪化後,受害者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了。但也因為這是受害者唯一討回公道的方法,將來民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更慎重小心,甚至會加重民事賠償的金額。賠償金沒有絕對的標準,法官會依照配偶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金額。簡單來說,「單純傳裸照」和「曾經上過床」的賠償金絕對不同,蒐證上也不會像「捉姦在床」那麼高難度。

其實仔細想想,抓去關一年就放出來了,只是讓受害者達到了一時的滿足。將來被告出獄後,狹路相逢時還不是氣得牙癢癢?向對方請求一筆賠償金額還比較實際。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後在法律上其實對受害者更有利?(婚姻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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