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揮一刀不算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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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丁姓男子因為弟弟被何男打斷手臂,不斷創了Line群組來追查何男行蹤,還教唆黃姓男子和陳姓少年埋伏持刀砍殺對方。兩人趁著何男落單時,先由陳姓少年吸引何男注意,黃男趁機從旁偷襲,砍了何男一刀。何男因此被劃出長達28公分的傷口,最終因動脈被貫穿大量出血傷重不治。
三人被逮捕後,由於陳姓少年未成年,交給少年法庭審理。黃男被依殺人罪起訴後,向法官表示自己只是聽從丁男指使,想藉由砍傷何男來給對方教訓,沒殺人故意,只能算是傷害致死。法官也認為,黃男持刀用力攻擊何男手臂只是希望對方殘廢,沒攻擊頭部、頸部等要害,確實沒有殺人意圖,最終依照重傷致人於死罪判黃男8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雖然是何男和丁男有過節在先,但為了報復對方害得自己吃上官司,似乎也不太值得。想要給對方教訓又全身而退的唯一辦法,就只有依照法律規定來行事。雖然最後黃男沒被依照殺人罪來判刑,但關九年還是很重啊!

【本案判決書: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769號刑事判決

 

只想傷人卻不小心殺人?

刑法第278條

  1.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這存在著不少解釋空間,畢竟大家都知道殺人罪判得挺重,知道被害人不幸過世後,都還是會希望能找個方法讓自己的刑責不要那麼重。這時候律師就會想辦法協助當事人找出狀況很相似但罪刑較輕的刑法來認罪。

在這個案件中,因為被告黃男的行為和過往一般殺人犯的「狂砍多刀斃命」有很大的落差,雖然最後並沒有如願依照傷害致死來做判決,但他確實也是躲過了殺人罪的科刑。

 

不確定故意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所謂不確定故意(或謂間接故意),從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以觀,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

(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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