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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不懲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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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男和李女是結婚十多年的夫妻,詹男友健身的習慣,在健身房認識了不少朋友。某天,李女在詹男的手機通知中發現與在健身房認識的楊女之間有曖昧對話,甚至還發現丈夫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中,有錄到能證明兩人私下在交往的語音。楊女被李女依照侵害配偶權規定提告並求償60萬的精神慰撫金
楊女在法庭上喊冤自己完全不知道詹男已婚,但李女認為詹男已逢適婚年齡,且每日都有回家過夜。如果兩人真的在交往,一定會對生活習慣存疑。
民事庭法官不採信李女的說法,即便詹男確實逢適婚年齡,也不能因此推論他早已結婚。詹男的婚姻狀況不在楊女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範圍內,不能以對話紀錄和行車紀錄器的音檔來斷定楊女在知道詹男已婚的狀況下還與其交往,判李女敗訴

雖然不清楚真實狀況,但如果楊女是知道詹男結婚卻故意假裝不知道,那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對正宮很不利啊!
但不管事實真相為何,最可惡的果然還是詹男,明知道自己有家室卻還是做出讓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傷害了妻子的心。

 

侵害配偶權到底是什麼?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侵害配偶權看似好蒐證卻又不好蒐證?

侵害配偶權證據沒有硬性規定,只要能佐證自己的配偶權確實受到侵害即可。但也因為這樣,許多受害民眾常常覺得自己只要拿到一點點證據就可以依法提告求償,卻忘了證據能力的重要性。

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的人,往往都是希望配偶外遇對象可以付出慘痛代價(要錢是其次目的)。證據能力太低導致告不成或賠償金太低,那非但沒有達到目的,還有可能在提告後讓配偶與第三者出現戒心,開始將證據一一銷毀,增加蒐證的難度。即便案件還可以再上訴,但證據取得的難度也隨之增加,上訴的結果也不見得就對受害者有利

其實在提告前,可以先透過與律師諮詢的方式來商討策略。雖然律師不是當事者,但律師們可以憑著多年的實務經驗以及提出各種證據可能得到的結果來進行分析,提供對受害者更有利的見解與蒐證建議,用最快的速度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受害者也不用每日為訴訟結果感到擔憂或操勞。

 

侵害配偶權也是不知者無罪嗎?

其實在民法上,不太會講究當事人的動機與目的。尤其是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只要權益受到侵害,不問對方故意與否都可以請求賠償。拿最常見的「不小心摔壞別人的東西」來說,刑法上的毀損罪懲罰故意行為,過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那物品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被弄壞,行為人就有義務賠償受害者,不可能因為是過失就連民事責任也省去。

不過,仔細看侵害配偶權法規,最前面就提及「不法」二字。不法,顧名思義,就是行為時就存在著違法違反民法)的意圖,和不是故意的情況還是有落差。所以,侵害配偶權是不會對過失犯(不知道對方沒有結婚)做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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