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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有位廖姓住戶在社區內擁有三間房子,去年底社區邀請住戶們出席餐會,並向每戶收取800元餐費,廖姓住戶當時也很守規矩繳了2400元,但因為沒出席餐會並吃到餐點,就擅自以先前繳納的餐費來扣抵管理費用,經過多次催繳後還是不予理會。管委會只好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給付。
廖姓住戶為此感到不滿,認為自己有詢問部出席餐會是否可以將餐錢拿來扣抵管理費,卻得不到社區總幹事的回應,只好擅自做決定,如果當時管委會有是錢告訴她不參加聚餐就視同放棄餐會費用,她一定會去參加聚餐。
基隆地發法院認為,廖女沒辦法提出任何可以拿餐費扣抵管理費的證據資料,加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必須繳納公共基金。沒繳管理費與沒吃到年度餐點是兩回事,判廖女敗訴。
如果可以扣抵管理費,筆者相信會有更多住戶選擇不參加。
舉辦餐會主要目的也是讓住戶交流、維繫鄰居之間的感情,任意「鑽漏洞」反而是辜負了管委會的好意。
繳納管理費是住戶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費用的作用主要是讓整個社區的管委會得以運行,包刮公設修繕和聘請管理員、保全與清潔人員。不論對社區活動的參與度高不高,都不應該以「沒用到公設」作為藉口來拒絕繳納管理費。
沒參加聚餐是自己的損失
如同筆者前面所說,管委會的用途並非拿來做為聚餐開銷才會額外向住戶們多收取另外一筆費用作為餐費。有些住戶可能會認為,大樓這麼多人就少了自己這份管理費應該也不會造成困擾而拒絕繳納,這樣的觀念可以說是大錯特錯。
其實管理費在最一開始規劃時,都已經把大家該繳納的額度和開銷都拿捏好,盡量達到平衡。畢竟讓住戶們多繳納也會讓管委會感到過意不去。
案件中的廖女說詞其實有點反覆,一下子說自己想扣抵管理費,又說早知道去參加餐會。所以看起來根本沒人能確定她究竟是否出席,加上餐費支出早就都拿去花費在餐會上,廖女的欠繳恐怕又會使得管委會營運出現問題。所以有沒有繳管理費和參加餐會完全是兩回事,絕對不可以「擅自挪用」。
繳餐費不就是要參加聚餐嗎?
到底為什麼會變成打算用來扣抵管理費呢?
筆者本身也住大樓,但住戶們其實都不太喜歡參加餐會之類的活動,就以開會的方式來決定把年度餐會取消了。(超冷漠的社區)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