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謀殺親夫 音樂教室命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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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的某天上午,於高雄某音樂教室任課的蔡姓男老師接到老闆娘楊女的電話,說有怪人闖進音樂教室。蔡男到現場後只看見楊女雙手遭絲巾綁住倒在房間地板上,老闆徐男則是躺在裝滿水的浴缸內,雙手和頭部都纏著膠布並失去生命跡象。蔡男將楊女鬆綁後便立刻報警。
警察到現場後表示在四點多有聽到附近民眾報警說有位男子說著「不要殺我,我願意領錢給你。」此類的話,但到現場後沒發現任何異狀就不再追究。楊女向警方供稱,她前一天晚上吃了安眠藥後便睡著,醒來後只發現丈夫徐男被一個陌生男子壓入浴缸內毆打,還逼她拿膠帶給自己。很有可能是丈夫在外欠債才會遭到報復,不清楚兇手的真實身分。但警方認為,音樂教室的鐵捲門沒被弄壞,兇手如果沒有遙控器,只有可能是有人幫忙開門。甚至很納悶為什麼楊女到樓下拿膠布時沒趁機對外求助,與常理不符。覺得楊女很可疑,聲請羈押獲准。
經調查後終於發現,原來楊女不滿丈夫長期在外偷情、對自己家暴,就與身為補習班英文老師的情夫徐姓男子一起把丈夫迷昏並溺斃。最後因為楊女的供詞充滿漏洞,甚至還在她手機中發現「溺水、FM2、拋棄繼承、刪除搜尋紀錄」,謊言遭戳破楊女與徐男都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註:因為丈夫與外遇對象都姓徐,筆者在這邊就盡量用「丈夫」、「死者」、「被害人」來代表那位可憐被戴綠帽還被殺害的丈夫了。

宛如八點檔的社會案件真實上演,雖然案發後兩位兇手故佈疑陣,想誘導警方辦案好讓自己全身而退。但還好警方還是憑著經驗與楊女證詞的漏洞來猜到她涉有重嫌,沒讓真正的兇手逃之夭夭。

 

科技協助破案,手機搜尋紀錄證據難以抹滅。

刑事案件的蒐證與妻子抓外遇不同,並非刪掉紀錄後對方就永遠不會被人發現曾經做過壞事。就算手機內沒留下任何紀錄,警方還是可以請求電信公司或網站負責的公司協助,以調查刑事案件為名義來取得紀錄。

當然,單純搜尋紀錄不會成為做過壞事的證明,否則像筆者這樣從事法律行業的人,大概每天都會被當作嫌疑犯帶回偵訊了。楊女是因為剛好身處命案的發生現場,警方有義務扣留在場的可疑物品作為破案的關鍵證據,加上楊女本身就有點可疑,才會讓手機暴露了自己的惡行。

 

不甘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在婚姻中遭到背叛,心中絕對會很不是滋味。但不管對方是多惡劣的人,我國憲法有保障婚姻與戀愛的自由,更何況通姦已經除罪了,外遇從客觀上來看就只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沒有那麼罪該萬死需要動用私刑。說難聽點,連小偷都不至於被判死刑了,何況是無罪的外遇之人呢?

感覺自身的配偶權受到侵害,還是用正當的管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要用自己為是對的方式來做出最錯誤的行為,否則到頭來需要付出的代價恐怕會比當時受到的傷害更大。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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