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只是牽手!被罰了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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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間國小的已婚向姓主任被拍到不只一次與同事呂姓音樂老師在街上牽手,直到去年12月,向姓主任的妻子接到一封匿名檢舉信,要求向女「管好老公」,整件事情才曝光。此外,這件事也曾經被PO到FB上,甚至被周刊爆料。連桃園市政府的教育局也有收到檢舉信。向妻氣得向兩人提告民事求償
到法庭上,向男表示會牽手是因為呂女暈眩,擔心對方身體出問題才會牽手保護對方的安全。法官認為,FB和周刊上的消息沒有具體來源、內容空洞,不太適合當作證據。但兩人被拍到不只有一次,法官也不太相信向男的說法,覺得這已經超出一般同事的情誼。最後判處兩人須連帶賠償向妻40萬元。

總覺得,職場上很容易發生婚外情。這當然也跟同事之間長時間相處有關,但不管怎樣,既然已經是有家室的人,就必須對婚姻家庭負責。尤其身為學校的老師和主任,更不該出現如此不恰當的身教。希望這件事能讓大家都有所警惕,不該做的事情就是不能做。

 

證據不足?講電話、搞曖昧、手牽手都能告!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職場外遇是婚姻危機?

精神外遇發生的原因?

當我們與一個人生活再一起久了,會漸漸地知道對方的一切生活習慣,缺點也會隨之表露無遺。剛開始的一切或許都很美好,但隨著缺點的浮現,會發現自己不再如當初那般喜歡了,也很自然不再向對方索取自己想要的。
這時候,如果有一個意氣相投的異性出現在生活周遭,很容易就這樣被吸引。


精神外遇有什麼外在行為特徵?

根據統計,最常發生外遇偷吃的狀況在職場上。可能是相處時間比較多的緣故,會不禁讓人想在辛苦工作時想「就近」尋求慰藉。
但如果讓其他不熟悉的同事誤以為兩人在交往。或私下用手機傳訊聊天時有說有笑,使旁人以為在和自己的情人或兒女對話,使得兩人的關係越來越讓人捉摸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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