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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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菲律賓男子去年8月從美國搭飛機到台灣來,對隔壁單獨旅行的美國籍女子起了色心,先是想辦法與她攀談,對方禮貌為映後就不予理會。但那菲籍男子竟然開始在沒經過對方同意的狀況下就隨便摸了對方的身體,還弄破對方內褲性侵,甚至把頭埋進對方大腿之間親吻,直到空服員經過才得救。
菲男一下飛機就被檢方聲押,還依照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因為轉機費用太高,受害女子不方便來台灣做證或當庭對峙,菲男也矢口否認自己的犯行,他說雖然確實有對女子做出那些行為,但女子當下沒有反對或抗議。不過,法院依照女子在機場的供詞認定菲男確實違反了女方意願。菲男已經被判處4年的有期徒刑定讞,等執行完畢後就會被驅逐出境。

不管什麼國家都有人渣呢!還在飛機上性侵落單的女子,確實該進監獄好好反省。那女生當下肯定也是很無助、飽受驚嚇,才會等到空服員經過時求救。

 

違反他人意願就是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法條本身特別強調「強制」,就有「強迫」的意思在。

會特別在法條內強調「違反意願」當然不一定要有強暴「手段」,只要被害人在性交行為上沒辦法維護自己的性自主權,違反內心意願都應該包括在內。人在遇到危險狀況時多少會感到徬徨無助,意思決定的自主能力肯定會比較薄弱,很容易受到旁人影響。
所以法官們在審理時,通常會依照當下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利用對方內心的軟弱來誘使對方答應與自己發生關係。因為這確實也是「違反意願」。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答應了,但那是別無選擇,這與「強迫」沒任何區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強制性交罪是最低本刑三年的「強制辯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那方無論如何都會有律師出庭辯護。筆者在這邊也會建議受害者也尋求律師的幫助,好讓自己在訴訟上對等,有比較高的機會獲得勝訴的判決。

 

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刑法第3條前段指出:「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雖然菲男是外國人,但既然他人在台灣犯罪了,就應該依照我國的法律懲處,這算是法律的「屬地原則」。

會這麼規定也是合理的,如果台灣的法律只對國人有影響力,那豈不是一群外國人整天跑到台灣來犯罪嗎?那在國外生活有困難的人就跑來台灣當強盜就好啦!反正不管怎麼偷或搶,都不會有刑事責任,台灣也變成了國際罪犯的天堂。

驅逐出境相關法規

菲男在台灣因強制性交罪被判了10個月的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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