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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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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將來繼承發生時,將會任何遺產都拿不到。如果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中有人失去繼承權,那遺產就會讓其他繼承人平分。若沒有其他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則會直接讓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絕對失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不用等到被繼承人表示意見(有時候被繼承人已經被害死),永遠失去繼承人的資格。就算繼承人選擇原諒,還是沒辦法拿回繼承權。

 

相對失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基於特定原因(第二款~第四款)失去繼承權,但與前面的絕對失權不同,只要被繼承人表示原諒或寬恕,繼承權還是可以恢復。

 

表示失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事情發生並不會讓繼承人直接失去繼承權,要經過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被繼承權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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