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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長子,遺產一定是我拿最多。」
「爸爸生前最疼我,房子要給我。」
「你們都成家立業了,我還沒畢業,應該要讓我多拿一點才對。」
「私生子還敢來和人爭遺產,要不要臉啊?」
「別吵了!這裡有爸爸生前立的遺囑,還是尊重爸爸的決定吧!」
我們在其他文章內有向大家說明過民法上對於繼承順位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同一個順位的繼承人不只一位,遺產究竟該怎麼分配呢?在電視上常常看到某些大公司的老闆會將公司交給自己的長子來打理,難道是讓長子來優先繼承嗎?
筆者只能說,大家都電視看太多了!(無誤)
其實繼承人應該繼承多少份量,包括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有好幾位的狀況,民法內都有交代。不需要靠毫無法律根據的電視劇來走,有些比較誇張的劇情只是為了增加戲劇的精彩度,不能拿來套用在日常生活。
第 1141 條(同一順序繼承人之平均繼承)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定應繼分
由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平均分配可以被繼承的遺產。
不管是長子還是次子,都是亡者的孩子。沒有所謂「跟誰比較親近」的道理,也許個人情感方面有差別,但既然沒有特別立遺囑交代,就必須一視同仁,每個人可以分到的遺產都一樣多。
但遺產的種類不只有錢,還會有房屋、汽車等會產生平均分配難度的物品。這種時候,就會先衡量動產或不動產的現值(非當初購買金額),再依照每個人可得到的應繼分來安排分配遺產。
例如:
A過世後留下市價600萬的房子、100萬的車子、300萬的存款。要讓兒女B和C來平分。
600萬+100萬+300萬=1000萬,兒女一人可分得500萬。但由於房屋價值為600萬,讓兩人共有會有管理上的難度。於是兩人決定由B繼承房子,C得到車子和存款。而C少拿的那100萬則由B另外撥款給C來填補。
在遺產分配上千萬不能虧待任何一方喔!
指定應繼分
被繼承人於生前用遺囑的方式來指定繼承人可以分得的遺產,指定的額度不能違反法定特留分上規定的數額。
某些被繼承人在生前與其中一位繼承人關係特別好,或是晚年都由某幾位繼承人打理與照顧,希望可以讓他們在自己過世後分得多一些遺產,就可以用遺囑來指定應繼分。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
A生前以遺囑的方式指定,將600萬的房子與100萬的車子都讓長子B來繼承,女兒C可以得到剩下的300萬存款。
A的遺產總額為600萬+100萬+300萬=1000萬,依照平均分配(應繼分)的規定,兩位兒女一人可分得500萬遺產。但由於A有特別立遺囑指定其中的700萬(房屋+車子)都讓B來繼承,C只能得到300萬存款。按照特留分的規定,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500萬的一半250萬。雖然大部分的遺產都由B繼承,但C還是能得到300萬,比特留分所規定的250萬還多,所以這樣的繼承就是法律上所允許的。
遺產畢竟是亡者生前所留下,在分配上還是盡量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但為了防止偏心過度的狀況發生,指定繼承的金額不能違反特留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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