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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與B男結婚並生下C,但A在婚後曾趁著B出差時到前男友D的住處過夜,D也透過親子鑑定發現C是自己的親生子女,所以在C出生後也定期給A一些錢作為對C的撫養費用。
從民法的規定來看,誰才是C的父親?
C是在A與B的婚姻關係存續時被生下,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必須推定孩子的親生父親是B。
第1065條第一項的認領規定只適用在「沒有1063條能推定出的父親的狀況下」,儘管D才是C具有真實血緣的父親,也一直有提供C撫養費用,雖然這樣的行為已經可以視為D認領了C,但由於C已經是B的婚生子女了,不需要出現另一個父親認領C。
所以B是C法律上的父親。
即便D希望認領C,也不能用血緣證明來提出訴訟否認B與C之間的親子關係。只能等到A、B、C三人提出否認之訴,並經由判決確定後,才能對C另行認領。
【延伸閱讀:婚生子女(民法親屬)/認領(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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