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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與江女是一對醫師夫妻,去年發現妻子與一位姓程的健身教練交往達五年,在好奇心驅使下,將兩位孩子的DNA送去檢驗,發現兩位孩子都不是自己親生的,便氣得像程男提告通姦罪。但因為通姦罪已經在今年5月29日宣告除罪,曾男的案件在6月17日才進入法院審理,就這樣晚了20天,係屬中的案件都必須依照法規作免訴判決,刑事責任告不成了。只好改提起民事訴訟對程男求償140萬元。程男的妻子也同樣對江女求償200萬元,案件仍在審理中。
法律就是這樣,已經停用的法規從此成了過去式。還沒審理的新案件將不會受到拘束,不會因為通姦是發生在除罪前就會判程男有罪。如果醫師早點發現,也許情況就會不一樣了。不過,還好民法上還有所謂的侵害配偶權可以供兩位被戴綠帽的苦主求償。
通姦除罪的理由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違反比例原則
刑罰的使用應該是最後手段,雖然通姦罪可以懲處對婚姻不忠及介入他人婚姻者,但這和當時的立法目的「維繫他人的婚姻關係」不符。
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自由
每個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權,想跟誰結婚、離婚,甚至是要如何經營婚姻(包括親密關係)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定。另外,依照目前民主國家的發展趨勢,性自主權更受到肯定與重視。和憲法第22條及憲法第23條所保障的自由權不符。
違反平等權
通姦一直以來都是「兩個人」的事,卻因為有婚姻關係這個「盾牌」,只要安撫好另一半,得到另一半的原諒,另一半也許就會看在夫妻一場的份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獨對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刑責,這很明顯對第三者不公平。
【延伸閱讀: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失去效力(釋字791)】
受害者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依照法律的規定,即便知道那孩子不是自己的,但只要沒有提出不存在之訴,曾醫師永遠都是那兩個孩子的父親。另外,能提出不存在之訴的只有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以及孩子本身,所以程男不能代替他們一家人提起這樣的民事訴訟,縱使他才是孩子真正的生父。會這麼規定主要也是保護他人家庭和諧,程男沒有和江女結婚,終究是個外人,就像侵害配偶權和已經除罪的通姦一樣,外人是沒有資格代替本人提出訴訟的。
【延伸閱讀:婚生子女(民法親屬)】
雖然還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但曾醫師的心情肯定還是很糟,就這樣白白幫別人養了好幾年的孩子才知道那不是自己的骨肉。縱使最後選擇接納了那兩個可憐的孩子,往後的相處一定會存在著芥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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