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反擊都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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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六甲住了一對蔡姓母子,蔡母在2011年曾經被鄰居湯男打傷,當時雙方以30萬元和解,但事後卻完全沒得到任何賠償。2015年10月,母子兩人在工作時遇到湯男,便主動向他提出希望追討這筆債務。
湯男態度十分惡劣,不但不賠償,還拿刀砍向蔡母。兩人在情急之下也拿刀反擊。最後湯男被當場砍死,蔡男身受重傷。
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雖然兩人手段兇殘,但當下確實是湯男先持刀攻擊兩人,屬於正當防衛,只是有點防衛過當。在陳述細節時,兩人說詞反覆,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兩人始終是存在著殺人犯意,只能依照正當防衛的規定來減刑。兩人最終分別被判處6年和11年的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事件中三人的工作地點都在山區,所以才會隨身攜帶柴刀。筆者認為可能是在山上務農。但突然在路上發生這種事確實好可怕,也不知道發生在人煙稀少的山區究竟是好還是壞。只希望不要再發生這種事了。

 

正當防衛是什麼意思?

正當防衛本身就是一個侵害行為,但法律上之所以容許這樣的侵害行為存在,是因為情況急迫,已經沒有其他可靠的管道可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應有利益。也因此,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甚嚴,必須是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的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的必要性,而且所要保護的利益與因為反擊行為所侵害的利益之間,也不能過度失衡,而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參考來源:司法院

 

怎麼判斷有沒有殺人犯意?

關於這點,其實解釋空間很多。畢竟事發當下,法官和檢察官都不在現場,更不了解當事人的心態。所以只能從客觀上被告的行為或勘驗遺體後得到的資訊來推論。像是「攻擊的位置」或是「攻擊的手段」,都可以作為判斷依據。

比方說,今天是一個壯漢遇上了小孩。壯漢拿棍棒把小孩弄傷了,向大家辯稱說是小孩先攻擊自己才基於正當防衛來反擊。這任誰都不太相信,因為遇到一個孩子根本沒必要弄到棍棒這種武器,甚至大人威嚇一聲就退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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