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錢丟地上要外送員自己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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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外送平台很方便,不少忙碌的人都喜歡透過外送平台來訂購餐點,再讓外送員將餐點送到家中。筆者其實也很鼓勵這樣的方式,筆者住家樓上就住著一位小兒麻痺的男性,因為行動不便,他實在不方便自己走出家門買吃的,這外送平台可以說是幫了他很大的忙。也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雖然外送工作薪水可能不是說特別高,但至少可以讓外送員們貼補家用、不無小補。

但前幾天居然發生了一件極其荒唐的行為,有一位女外送員表示自己把餐點交給一位國中生時,對方居然將預定要支付的現金丟在地上,並且要外送員自己蹲下來撿,隨後就把大門關上了。

外送員也是個職業,可能那國中生的社會歷練不多沒吃過苦,不懂賺錢的辛勞,覺得自己花錢是大爺就能任意踐踏他人。我們今天就用這個案件來探討涉及其中的法律問題。

 

亂丟錢到別人身上?小心構成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又沒有罵人,怎麼會是公然侮辱呢?

請注意第二項「以強暴犯」的部分,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自己又沒有動粗+責罵,所以沒這麼嚴重。但其實這「強暴」的意思就是「用行動侮辱人」,包括打人一巴掌。

像這樣丟錢的行為雖然沒有太多判決結果可以參考,但從行為人心中的想法與後來說的那些話來判斷,已經可以認定成出於羞辱意圖才會有後續行為。要提告公然侮辱還是可以成立的。

 

因為沒錢才想魚目混珠?可能會成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有網友覺得,那國中生可能是錢不夠付外送費用,才故意用羞辱的方式把錢丟地上後關門。如果是因為這樣,那就要從詐欺的角度來判斷。因為買家一開始就有不付全部款項的意圖,用掩飾的手段來想辦法達成目的,這其實已經屬於詐欺行為了。碰上這樣的客人也可以考慮用詐欺的方向來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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