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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不會在電商平台販售任何商品

(圖片來源:彰化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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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近日執行茶葉拍賣,造成大搶購全部賣光。沒想到有不肖業者趁機打著行政執行署拍賣的名號來販售自家產品,甚至以低價起標。彰化分署特別跳出來澄清,只有現場實體拍賣才是真的,網路平台看到的都是他人假冒,希望民眾不要上當。也表示一定會將不肖業者繩之以法。

法務部自己恐怕也沒想到這些茶葉居然會賣得這麼好,甚至還被其他業者拿來盜用。但那些網路平台販賣的茶葉並非法務部所販售,如果發生問題消費者恐怕只能找賣方處理,法務部不負賠償責任。

 

賣假貨違反什麼法律?

刑法第339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邊所指的假貨不只是仿冒品,包括打著其他業者或代言人名號來販售的商品皆屬之。不知情的消費者可能是看到這商品是由某些名人或機構推薦才購買,所以不管是什麼因素,只要商品與實際狀況不符合都是欺騙。

賣假貨,有「欺騙」的成分在。所以違反的法規當然是詐欺取財罪。不過這樣的詐騙方式與一般民眾平常接到電話被要求匯款的詐騙方式有些出入,可能會有讀者誤以為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楣。但其實這也符合詐欺取財的構成要件喔!

 

因為假貨造成身體或財務上的損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某些仿冒品的品質恐怕不如正品來得那般完善,經常會發生消費者在使用時因為物品本身的瑕疵而受到其他損害。例如:仿冒的名牌刀具害消費者在使用時不慎傷到自己。像這種狀況,幾乎可以篤定是被仿冒品害到才會受傷。受害的消費者可以提出證明,來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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