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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晴婦女協會回捐薪資案與本事務所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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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近日爆出協會逼迫社工將薪資回捐超過百萬元,還寄送惡意存證信函解雇社工。10月16日,陪同吹哨舉發的社工也被逼迫自願離職,為此還企圖跳樓輕生。協助社工的市議員也嚴厲批評晚晴婦女協會,因為百萬金流動向不但沒人清楚下落,協會內部也沒任何人為此道歉。
晚晴協會總幹事楊承恩表示,協會一直以來都有房租等各種開銷,自殺的社工是因為工作狀況不佳才被解雇,並非因為回捐金流。但回捐金額的數目和流向協會不太方便對外說明。
勞工局調查後發現,協會不但沒有在約定的發薪日給付薪水,還有一部分的勞工出勤紀錄沒有依法規定保存五年。都已經違反勞基法規定,應懲處11萬元。薪資回捐的部分還要進一步了解是否為受到脅迫,才能依法開罰。

身為幫助他人的社福機構,卻私下欺壓自己的社工們,這樣的行為實在讓人難以接受。雖然本事務所與婦女協會都叫做「晚晴」,但實際上任何關聯都沒有,更不可能逼員工回捐薪資。我們事務所長年以來為了避免被混淆,都用「晚晴法律」來自稱,還希望各位讀者可以體諒。

 

雇主必須保存勞工資料直到離職後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7條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剛進入一間公司時,老闆或主管都會要求員工們填寫個人資料表格。除了方便管理外,這也是勞基法上的強制規定。如果沒有照規定來做,雇主可是會被依法開罰的。

也許不少人會感到意外,原來勞基法也可以約束這類社福團體。一點也沒錯,只要是有領薪水的勞工都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縱使是社會福利機構也一樣。畢竟不管在什麼樣的地方工作,都應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主管不能強迫員工捐錢

公益勸募條例第14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其實就客觀來看,募款就是希望大家主動做愛心,來救助需要協助的人或單位,必須是發自內心的募捐。但如果募款對象的上級機關用權力來施壓,要求配合捐款,這就失去了原本募款的意義。所以才會特別立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准用強迫或施壓的方式來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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