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婆婆,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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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問題常常是家中最難念的經,有位男子在結婚後因為母親嫌棄妻子皮膚太黑,又堅持要同住,就要求妻子在家中一定要化妝。還要在上午五點前就將早餐準備好,準備食物的同時還要穿全套的隔離衣,不能讓身上有油煙味。甚至不時罵妻子很笨。
不只是妻子受不了,那位男子每天夾在母親和妻子之間也幾乎快精神崩潰,和妻子離婚後就選擇到廟裡出家了。母親為此感到相當自責,時常到廟裡勸兒子回來,因為兒子是獨生子,沒傳宗接代恐怕愧對祖先。

和這樣的婆婆生活在一起,壓力肯定很大。在家原本應該是輕鬆休息的時刻,卻搞得比工作還累,要整天化妝。甚至煮飯也要穿隔離衣,搞得像在病房一樣。這也難怪男子會感到崩潰,每天光是聽母親和媳婦互相抱怨就夠了,寧可出家也不想再回到那個可怕的家庭。

 

與配偶的父母相處不愉快可以裁判離婚嗎?

關於裁判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而其中第四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直系親屬除了父母、祖父母以外,也包括子女。

某些人可能會帶著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到現在的家庭生活,而現任配偶也沒有認養對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對現任配偶而言,前配偶的子女並不是自己在法律上的子女,所以法條內才沒有寫明子女,而是寫「配偶的直系親屬」。

不只是身體上的施暴,長期言語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精神方面的折磨也包含在內。上面的例子中,婆婆常常罵媳婦笨,嫌棄媳婦的膚色,存在著羞辱意味。長期聽此類的言論也難怪媳婦感到不愉快。這部分在我國民法裁判離婚十大事由中就有作規範,所以如果碰上這樣的頭痛男(女)方家長,就勇敢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吧!

【延伸閱讀: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夫妻離婚最主要的原因雖然是出在婆婆身上,但婆婆畢竟是丈夫的母親,這筆帳還是要算在丈夫身上(雖然他的處境令人同情)。

妻子與婆婆同住時,不時被辱罵,這屬於名譽方面的受損。甚至被要求在家中一定要化妝,失去自由。長期化妝也會對身體健康有傷害。如果法官認為媳婦受到的侵害夠嚴重,便可依本條文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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