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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自己殺人?唯恐天下不亂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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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晚上,有名男子在FB社團「林口大家庭」發文表示自己將家人砍死了,並要求網友幫忙報警。這樣的貼文當然馬上引起關注,警方也立刻到他的住家將他逮捕歸案。後來才發現發文者的父母都住在安養院,自己也是獨居的狀態,證明只是一篇假貼文。
被捕的葉姓男子告訴警察自己並沒有發文,而且已經將貼文刪除。但經過警方調查後發現那帳號確實只有他使用。也因為那貼文已經引起了恐慌,便還是決定將他移送法辦

所謂的「話不能亂說」就是這樣,雖然葉男的父母安然無恙,但他這樣的貼文已經引發了社會恐慌與不安定。如果不這樣加以約束,那恐怕一天到晚會有人在FB發文說自己做了某些壞事,讓人搞不清楚真假,引起混亂。

 

殺害父母會加重刑責

刑法第271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電視上看到的許多重大刑案死囚會被判處死刑的其中一個原因都是殺害父母。會產生這樣偏激的舉動,通常都是與家庭教育有相當大的關聯,才會讓那些殺人犯寧可殺害家人、一心求死,也不願意為了得到減刑而表示悔悟。

那我們該怎麼知道葉男到底只是嘴上說說的還是已經有準備殺害父母的預備犯呢?
預謀殺人時,原則上都會準備行兇用的工具。如果警方有在葉男的住處搜到非日常所需又有殺傷力的物品,就不能排除有這樣的嫌疑

 

網路上亂說話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沒有真正殺害家人(如果真的做了就是另一個刑責),但確實有很多社團裡的人被葉男的發文給嚇到,已經造成社會恐慌。所以成立了「恐嚇公眾罪」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只是殺害父母,如果在網路上揚言要對特定族群不利,也會觸犯這兩條法規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或許有人會覺得很納悶,言論自由不是憲法保障的嗎?
為什麼這樣亂說話就會被警察抓呢?

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大法官曾經針對言論自由做解釋,雖然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但那只限於不妨礙到他人自由為限。人民有避免因他人言論陷入恐懼的自由,發表此類言論已經侵害到他人權利,所以才會用法律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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