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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親情來勒索孝親費(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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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網友在Decard上表示,自己與哥哥都有給父母孝親費的習慣。因為兄長的收入比較多,給的孝親費自然也不少,一個月有三萬元,雙親就要求網友也比照辦理。
但網友表示自己目前的工作每個月只有三萬五千元,如果像哥哥那樣每個月都給父母,不僅無法存錢,連生活都會陷入困頓。因此網友當然拒絕了父母的提議。
沒想到母親因此感到不滿,說自己白養了女兒。甚至在FB發文標記網友,到處說網友不孝順,還說要是網友搬出去住,就要提告棄養。讓網友過得很痛苦,甚至一度希望自己可以去死。

有這樣的父母確實很傷腦筋,因為是自己的爸媽,不可能說不愛他們。但一個月三萬元的孝親費對收入只有三萬五千元的網友來說實在太多。父母在做決定以前也該考慮一下孩子的收入才對。

 

法律上有孝親費的相關法規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的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延伸閱讀: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民法親屬)

 

孩子搬出去住,父母可以提告棄養嗎?

刑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中,有提到「養育」二字,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要求養育方式,所以實務上還是會依照民法上的「受扶養要件」來裁量。

另外,這法規是在保護「無自救力之人」,這位網友的母親還可以發文抱怨女兒、向鄰居告狀,筆者覺得看起來實在不像無自救能力。

除非真的是中風或長年臥病生活無法自理,只是因為子女搬出去住就要告遺棄罪,這難度實在有點太高。

 

身分綁架與精神折磨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母親到處向人說女兒不孝順,給網友造成極大的困擾、每天鬱鬱寡歡。在街坊鄰居間,她就是個不孝順的孩子。
像這樣的名譽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女兒反而可以像母親請求賠償金額。雖然女兒大概不會真的對母親提告,但這不代表法律上允許母親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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