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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過世後,他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將會由繼承人來繼承。如果死者在生前沒有特別立下遺囑指定要將部分遺產留給某些特定人士,將會依照民法中有關繼承的規定,交給繼承順位在前的親屬來繼承,這可以說是民法上對於繼承的預設值。但與夫妻財產制不同,不需要在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前以契約來決定往後的繼承方式。
這和剩餘財產分配一樣是個會讓某些人不太喜歡提起的話題,因為繼承的前提絕對是有至親過世,讓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來討論家庭成員死後的問題,實在有些殘忍。但現實終究是殘酷的,繼承是你我遲早都會面對到的問題,縱使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還很長,倒不如趁早了解民法上對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請注意:
不是法條內寫到的四個對像都能繼承遺產,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早已死亡),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經不在了,或是被繼承人本身膝下無子。繼承權才會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直系血親: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生下的人(子女)」、「生下自己的人(父母)」當然也包括「自己生下的人所生下的人(孫子女)」、「生下生下自己的人(祖父母)」。自身血脈的來源與傳承者,就是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雖然與自己是同一個父母所生,但他們與自己的出生無關,只能算是「旁系血親」,父母的兄弟姊妹(叔叔、阿姨等)道理相同。第一款內提到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自己的兒女和兒女的兒女(孫子女)。
從這項條文內我們可以得知,一個人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是「下面的人」。所以可以常常在電視劇上看到某某某從自己的父親、祖父那邊得到龐大的遺產,富二代和富三代也是這麼來的。所以,只要被繼承人有後代,其他親屬基本上是不用妄想得到遺產(遺囑例外)。
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決定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兒子、孫子甚至曾孫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並非全部的卑親屬都能繼承遺產。繼承權會優先落在親等(血緣關係)比較接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上。所以並非爺爺死後所有的後代子孫都能分到遺產喔!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簡單來說,就是爸爸在爺爺去世前就不在人世了。而爸爸又是爺爺的獨生子,或是爸爸的兄弟姊妹也在爺爺過世前就不在了。這時,爺爺的所有孫子(包括堂、表兄弟姊妹)就能代替自己的上一輩成為遺產繼承人,承襲爺爺的遺產。
*請注意: 父親拋棄繼承不能讓兒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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