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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玩笑不能隨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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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愚人節當天,有位李姓男子在FB上PO文開玩笑,說自己與一位從中國大陸逃到台灣的14歲Coser開房間後「陽性確診」,那時候正處於台灣肺炎最緊張的時刻,在這種時候開了不適當的玩笑也被警方移送法辦
李男說自己在網路上看到發生關係後會得到ADSL(非對稱數位用戶線路)的類似笑話,所以才會在愚人節發這樣的貼文來響應,所謂的14歲Coser也是他編造出來的人物。被警察提醒後就馬上刪掉貼文了。
簡易庭也認為李男是指確診得到ADSL,加上口吻都是在開玩笑,被通知後也馬上刪除貼文,認為他還不至於讓看到貼文的人產生懼怕或恐慌,最終諭知不罰

雖然台灣與其他大流行的歐美國家不同,在這裡幾乎感覺不到疫情的存在,但警報還沒有完全解除,隨便開玩笑造成恐慌還是會有責任的。也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回到原本正常的生活和作息

 

沒罪卻還是有犯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2.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有時候我們會發現某些行為雖然不在刑法嚴格禁止的項目,卻還是被懲處了,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除了我們熟悉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還存在著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樣的特殊法規立法目的主要是希望可以維護公共秩序以確保社會安寧(第1條),我們可以看到社維法內所規定的項目大多都是比較「遊走刑法邊緣」,雖然看起來很像犯法,卻因為危害程度還沒有刑法上的法規那般嚴重,所以不會依照刑法規定懲處,但還是有必要用法規來拘束一下行為。

沒被罰不代表可以繼續開玩笑

案件中的劉姓男子就有違反第五項的嫌疑,散播謠言妨害公眾安寧。儘管最終法官認為他只是在開玩笑,所以逃過一劫不處罰,但這樣並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如果真的有人跳出來說自己因為那句「玩笑」產生傷害,後果可能就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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