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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彰化的林姓男子從2015年開始發生多次酒駕拒測,收到了11張罰單,破了紀錄。彰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現林男名下唯一的財產是一棟三合院,就將該建築物查封,裡面的攪拌器等動產也無一倖免。
林男說自己因為長期喝酒罹患癌症,要定期到醫院接受化療。大量罰單對一般人來說要一次繳納完畢也挺困難,執行署最終只查封了不動產,還特別允許他分期繳納,並要求妻子擔任保人。
沒想到林男只繳了兩期後就沒再繼續繳納,彰化分署催告後還是不肯繳。就只好依法對妻子強制執行。在上個月(8月)已經對銀行成功扣押了妻子的91萬元存款繳清罰單。
這算是成功執行酒駕罰鍰金額的最高金額案例了,希望這案件可以讓大家心中有所警惕,千萬不可以酒駕。酒駕不但害人害己,還有可能連累到家人。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一)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酒駕害人害己害家人
因為丈夫酒駕不得不幫忙繳納大筆罰鍰,這妻子一定覺得非常無奈。因為近年來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即便罰得已經很重,還是不少人堅持以身試法,繼續為所欲為。會將家人拖進來一起連坐,其實也是希望家人可以協助監督,防止親人酒後駕車上路。
也許有些讀者會問,這能否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代繳大筆罰鍰並非法規內允許離婚的理由,但如果是因為這樣搞到夫妻感情不和睦、不得不走向離婚,恐怕只能用「其他重大事由」來考量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