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氣爆受害者求償無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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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六台中市的東海商圈發生了瓦斯氣爆案,有人說是陳姓男子與前妻感情不睦爭吵而釀成的悲劇。除了主要爆炸的房屋所居住的一家三口外,住在對面的一位吳姓男子也被波及身亡,還有一位張姓鄰居受傷。除了住戶傷亡外,附近好幾棟房屋也因為氣爆的關係嚴重毀損,房屋內部不少家具與電器用品也被氣爆給震垮。
但是損失的部分除了本來的保險,如果兇手真的是不幸罹難的一家三口,那恐怕也會因為兇手已經死亡難以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住戶們感到十分擔憂,有些屋子本來是做為營業用場所,現在不但生意做不成,還有貸款要扛。

東海商圈發生氣爆案把不少人給嚇壞了,那畢竟是人來人往的熱鬧商圈,還有不少大學生在那邊租屋。只能慶幸意外發生的時間算是人比較少的時間,沒什麼遊客和學生逗留在一旁。但還是發生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受害者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其實我國有這麼一個法規。大多數人可能以為只能跟被告請求民事方面的賠償,萬一被告死了就求償無門。但即便是這樣,受害者與他們的家屬的日子還是得過下去,有這麼一個法規可以給予受害者或家屬一點金錢賠償,讓他們填補失去至親的傷痛以及當時花在急診的龐大醫療費。

1.遺屬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申請之遺屬順序: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孫子女→第四順位:兄弟姊妹。

2.重傷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死人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如果兇手真的是發生氣爆房屋的屋主,檢方再起訴定罪也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沒有起訴的必要了。但不起訴不代表他沒有犯罪,只是形式上無法起訴罷了。
刑法的作用是懲處兇手的犯罪行為,好讓悲劇不會再次上演。雖然這樣說聽起來有點地獄,但既然人都死了,他也沒辦法再次犯罪了。沒有懲罰的必要也是可想而知。

 

離婚後還跟前配偶住在一起

大多數配偶離婚後都恨不得快點與前配偶分開、老死不相往來。但有些配偶在離婚後因為捨不得孩子,還會選擇繼續同居,彼此就像親人一樣。當然也有些配偶是房子當初是兩人一起買,任何一方在離婚後突然搬出去都感覺不太對,只好繼續勉為其難同居。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禁止離婚配偶繼續住在一起,但如果離婚時對彼此還抱有恨意,那兩人分開來住才是最好的選擇。也可以避免釀成其他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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