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灑排泄物的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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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有一名21歲邱姓女子前陣子在信義威秀中庭廣場遭到一名黑衣男子從頭上倒下一整桶排泄物,讓路過的民眾嚇壞,紛紛去超商買瓶裝水給女子清理。邱女已經在隔天到警察局做筆錄,並決定提告。那附近監視器很多,警方很快就掌握到那名男子在犯案後搭計程車離開。也已經掌握到他的身分是一名21歲的柯姓男子,並通知他到派出所來為自己的行為做說明。

也不知道是哪來那麼一大桶……看了就讓人覺得很噁心又可怕,那女生雖然看起來很冷靜,內心大概也是崩潰的。即便洗了好幾次澡,也還是會感覺身上不太乾淨。希望她能早日走出陰影。

 

看起來很可惡卻罰得很輕?

刑法第309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釋字第145號(公然之意義)

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公然侮辱並不只限於口語上的辱罵,行為上的羞辱也能成立。除了像這新聞中的潑灑排泄物,其他諸如當街打人一巴掌,就算沒有成立傷害罪,卻算是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根據我們過去分享過的案例,公然侮辱其實是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空間很大又不太容易告成的案件。可能同樣一個案件拿到不同法官的面前會產生天差地遠的結果,再加上公然侮辱罪重只可能被判1年的有期徒刑,就算罪證確鑿有時候法官也愛莫能助,只能依照法規來審理。

 

警方的到案說明可以不去嗎?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警察不會無緣無故發通知要人到警察局,通常都是想要釐清案件的經過才會要求人民前往。但如果收到警方的通知卻無緣無故不去報到,警察就可以請求檢察官核發「拘票」來進行拘提。警察持有拘票就意味著可以直接到家裡把人帶走,不能不配合。

到案說明不代表當事人真的有犯罪,所以其實也沒有那麼強制一定要馬上出現。如果剛好在外地工作或是有其他理由無法第一時間到場,可以和警察方面協調要求請假或改日期。但如果沒有向警察報告,又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不去,就有可能被警方拘提了。

 

環保局可以依法開罰?

警察也特別說明了,雖然刑責看起來不高,但這樣潑灑、收集糞便會妨礙到人民的衛生與安全。也會拜託環保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對柯姓男子開罰1200元-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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