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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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有一名陳姓女子在四月時搭公車因為不滿司機要求她戴上口罩才可以搭車,就當眾罵對方三字經。司機當下立即報警處理,沒想到警察到場後陳女還繼續對警察開罵、拿雨傘攻擊警察,帶回派出所後還繼續踢其他女警。
警方訊問後就將陳姓婦女移送法辦,最後橋頭地檢署的法官依照公然侮辱和妨害公務判陳女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雖然台灣還沒發生社區傳染,但這肺炎還是搞得人心惶惶。不少大眾交通工具都要求搭乘前一定要戴上口罩(不限醫療用),否則拒絕搭載。在這段期間大家還是盡量配合政府的規定做好防疫,以免爆發傳染時一發不可收拾。

 

不戴口罩可以罰錢?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項第六款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2.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大眾運輸會強制要求乘客戴口罩也是為了配合政府機關的防疫措施,雖然上面條文是針對4項不同法規來做懲處,但筆者認為不戴口罩比較屬於第36條與第37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由政府機構先要求戴口罩、民間企業配合,如果不遵守也會以中央法規來處理。

 

隨口罵三字經,小心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不少人似乎覺得這是沒什麼大不了又普通的話(越來越多人喜歡把這三個字掛在嘴邊),但其實這樣出口成髒是很有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的。

 

對執法員警不尊重恐怕是妨害公務!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可能會因為自己有錯在先看到警察到場關切時卻又感到理虧惱羞成怒,開始對員警辱罵或動手。警察也是接獲報案才到場關切、釐清案件。所以千萬要配合到場執法的警察,不要覺得自己沒犯錯就對警察不尊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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