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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所國中有位男同學在開學後曾經因為情緒失控突然攻擊班上的同學與老師,雖然有一位學生沒被傷害,但家長聽到孩子說班上有這樣的問題學生,就假裝成巡堂的老師混進教室,在男學生又開始情緒失控時馬上拿出電棒制止對方,而家長自己也被咬傷。
這件事發生後也讓人開始擔憂學校的門禁管制,連教育局都坦承有疏漏。因為桃園的教育制度並沒有巡堂老師,警衛沒及時發現通報確認是個很大的問題,已經請學校檢討並落實。
情緒失控的男同學在校成績優異,但有自閉症與過動症,不時會情緒不穩。好幾次上課時都會失控大叫、踢傷老師與同學,還會不時與班上同學發生口角。學校本來有希望該學生的家長到學校陪讀,試著改善情緒,但家長工作忙碌希望可以找個親友陪讀卻被學校要求提供委託書和良民證,被家長誤會是校方刁難。
這位家長會順利進到班上也是因為警衛與老師都誤會他是男學生的陪讀家長,沒想到演變成動用私刑。事發當時男學生本來都很正常,卻因為國文老師無法播放教學影片開始暴走,老師也在第一時間將他帶到走廊安撫,家長也在這時候突然衝出來用電擊棒攻擊男學生,男學生在驚嚇時也咬傷了那位家長。兩人送醫後均無大礙,但男學生的家長與持電擊棒攻擊的家長揚言要互告傷害罪。
桃園市長在案發後也跳出來表示不應該以暴制暴,另外,既然知道學校有比較特殊的學生,就不該讓他們繼續留在原本的班級,應該個別處理。
班上有這種同學確實挺嚇人,雖然知道他們不是自願,但大家都怕會受到傷害,演變成在學校就沒人敢和他們親近了。這樣對學身本身與其他同學來說都不是什麼好現象,所以學校與家長應該要更進一步溝通,想出更好的方式來提供特殊學生保護與照顧。
學生咬傷家長無罪?
刑法第18條第一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與其說是有罪,不如說是行為不予處罰。14歲是國中生的年齡,就讀小學的男同學雖然確實傷害了其他同學的家長,但由於他們的年齡尚未到達法定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年紀,所以縱使罪證確鑿,恐怕還是告不成傷害罪。
男同學的父母有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雖然男童在刑法上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他對其他家長的傷害還是造成了身為男同學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要替男同學賠償對方醫藥費。雖然看起來是這樣沒錯,但那畢竟是家長先持電擊棒傷害男同學,如果後來還原事情經過後法官認為男同學反咬家長一口屬於正當防衛,那恐怕是不用賠償的。
發生問題還是要尋求正當管道來處理,私下以暴制暴動用私刑只會衍生更多問題。但也是因為這個私刑事件才開始讓人重視問題。筆者認為,雖然私刑不鼓勵,但有時候卻是一種提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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