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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課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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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惟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配偶之間的贈與不用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一項第六款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二項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其實我國的稅法一直都有規定,配偶之間的財產贈與不需要被課徵贈與稅。但像是股票或不動產移轉有過戶的問題,還是需要去辦理贈與稅申報才可以依照遺贈稅法第41條第二項與第42條來免除稅額。

 

贈與人死亡兩年內所贈與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雖然配偶間的贈與原則上是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如果贈與後兩年內配偶不幸死亡,那贈與的財產就有課徵遺產稅的必要。這只是稅法上的特殊規定,不須要額外將受贈的財產吐出來與其他繼承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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