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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自導自演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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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左右,基隆警察接到一名母親的電話,表示自己的兒子柯姓男子被人擄走,警察也趕在10分鐘內把被綁架的柯男救出。後來才發現,原來柯男與擄人兇手胡男之間有債務糾紛,便夥同林姓男子一起演出一場擄人勒贖的戲碼,來向柯母恐嚇30萬元好還清債務。被警方發現的時候,林男孩因為害怕想逃跑不小心衝撞了偵防車。
警方調查後將胡男與林男依照妨害自由罪與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因為這屬於自導自演的擄人勒贖案件,檢方便裁定不起訴。至於妨害公務的部分,檢方也認為林男不知道那是偵防車不小心衝撞,也裁定不起訴。

這母親知道真相後大概會很傷心吧?
辛苦養大的兒子居然因為欠債夥同債權人一起來欺騙自己,不過還好媽媽沒有受騙上當把錢交給對方,兒子也是平安無事。希望他還是靠努力工作乖乖把債務還清,別用這種低劣的方式跟母親拿錢。

 

擄人勒贖的相關法規

刑法第347條

  1.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48條

  1.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刑法第348-1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擄人勒贖因為考量到人質還在罪犯手中,所以不敢用法規貿然決定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如果罪犯在擄人後不管基於什麼原因(拿到贖金或突然良心發現)將人質釋放,都可以獲得減刑。如果不這麼規定,罪犯恐怕會因為不管做什麼都是死路一條而殺害人質。

 

動機與擄人勒贖犯意不同 不起訴處分

胡男和林男從客觀來看並非真正的罪犯,碰上真的存心想擄人勒贖的壞人,那人質隨時都有生命上的危險,那人質也應該是在毫無防備的時候被抓走。但這柯男不但與胡、林兩人認識,還要求兩人綁架自己來向母親索討贖金,跟一般認定的擄人勒贖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這筆勒贖來的30萬元,主要也是柯男希望拿來償還債務用,並非胡男所需,這也是不成立犯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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