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藥性侵 兇手是男友(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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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王姓男子與女友在四月一起喝酒玩樂的時候,趁女友去洗澡時在酒內放入FM2,並趁著女友精神恍惚時強迫發生性行為,隨後馬上離開旅館。女友醒來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下體有點奇怪,就覺得自己大概是被性侵下藥,馬上報警處理。等到確定兇手是自己男友後,讓她感到相當不可思議。因為她剛睡醒發現被下藥性侵時,男友也是同意她報警的。
警方獲報後也馬上到現場調查,經過受害女子與王男的供詞,確定兇手就是王男。偵訊結束後便將王男移送地檢署,王男也被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現在情侶也都玩這麼大嗎?筆者以為想發生關係是可以用與對方溝通的方式來達成,連情侶間都弄到要下藥性侵,完全沒有信任感可言。這女孩對男友肯定很失望吧?
而且……到底為什麼連自己女友都要下藥性侵呢?

 

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221條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中的王姓男子之所以會被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全是因為他有「下藥」的動作,可以參考一下刑法第222條規定,如果性侵時又剛好符合了其中一項要件,那就成立了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結果犯。

男女朋友或夫妻間有小情趣是不打緊,但想從事性行為還是要雙方都同意比較好,擅自用這麼偏激奇怪的手段,是有可能會吃上官司的。

 

男女朋友或夫妻都無法侵犯對方的性自主權

很多人可能認為,既然都已經是男女朋友或夫妻,有特殊的身分關係,便可以在未經對方同意的狀況下強迫對方和自己發生關係。但其實性自主權也算是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就算是夫妻也沒有理由任意侵犯。

而且這法規沒有所謂的有身分關係就可以減刑或免責的事由,如果像新聞這樣女方因為感受到被侵害報警逮人,縱使事後知道是男友想反悔同意,警方還是必須將男方移送法辦的。

 

任意對人下藥實在不是什麼值得鼓勵的行為,像筆者的弟弟就有嚴重的藥物過敏,吃到來路不明的藥都有可能失去生命。只是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移送還算是小事,萬一對方真的因為藥物的關係讓身體永久出現傷害或失去性命,那可不是關個幾年就能解決的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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