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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兒子性侵女同學 父親出面道歉(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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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某高中傳出一位男學生仗著自己的父親是某派出所所長就對同班的弱勢女同學性侵害長達兩年,女同學因為感到害怕,這兩年來都忍氣吞聲。沒想到那男學生越來越過分,還將性侵的照片拿來到處炫耀。直到最近有網友在FB上爆料才讓事情曝光並引發關注。
有網友認為,學校發現後還繼續讓這兩人同班,使女同學受到同儕的異樣眼光,到三年級才把這兩人強制分離。事情越滾越大,學校連忙出面說明並處置,也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沒有立刻分班則是因為當時案件還在釐清階段,只有先調整座位與分組,直到下個學期開學後才重新分班。
男學生的父親任職的草屯分局也出面澄清自己絕對沒有偏袒的意思,還用「交往」來描述當事同學的關係,甚至說已經開始注意社群留言。這樣的行徑讓網友們非常生氣,紛紛洗版灌爆粉專。
男學生的父親FB也被網友肉搜出來,深夜也在草屯分局貼文底下留言道歉,表示自己因為工作忙碌沒參與孩子成長,沒發現兒子行為偏差,也對受害的女同學感到抱歉。也因為案件目前已經在少年法庭審理,不方便對外發表任何與案件有關的陳述。但他一定會要求兒子負起法律責任,以後也會多陪伴兒子。

校園霸凌層出不窮,這次涉案的同學居然還是警察的兒子,讓人不禁納悶警察到底是怎麼教育下一代的。警察是要保護大家的安全,而非能拿這個頭銜來到處恐嚇或欺負他人。

 

責任能力與年齡

刑法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我們常說,滿18歲就是刑法上的成年人,必須對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這個說法就是來自刑法第18條。第18條就規定了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還算挺容易被記住的法條。

如果將法條內三項目所提及的成長階段分開來做說明,那便是:

①無行為能力人(14歲以下)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14歲~18歲)
③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  

法律上的年齡計算方式,請參考民法第124條的規定:

民法第 124 條

  1.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2.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雖然刑法會依照當事人的年齡來決定刑責或科刑輕重,但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 在當事人20歲以前所涉及的民事賠償都必須負連帶責任

【延伸閱讀:責任能力(刑法)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3 條)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詳見你想瞭解更多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 章總則、第 2 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第 4 章少年刑事案件、第 5 章附則)、3 節(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 3 節,第 1 節調查及審理、第 2 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 3 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 條(條文條號只到第 87 條,但實際上全部條文共有 100 條)。

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

 

在學校被同學性侵,肯定讓那位女同學覺得每天上學都跟地獄一樣。希望她能早日走出傷痛,擺脫被欺負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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