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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一位來自摩爾多瓦的男子潘可夫犯下了第一銀行ATM盜領案,另外還有羅馬尼亞籍米海爾和安德魯。9月8日,潘可夫已經服滿刑期出獄,也已經由移民署台北市專勤隊移民官親自帶往桃園機場驅逐出境,他也已經在晚上搭乘土耳其航空離開台灣。在離開前,他也很配合防疫戴上口罩,上手銬的雙手則是用衣物遮住。這段期間內,他只有說過自己很希望快點回到家,沒有其他表示。
原來這個案件已經經過了四年,連案發時的外國人都已經服刑完畢準備被驅逐出境了,感覺日子過得好快。這件事情在當時可以說是驚動大家,雖然沒有什麼人因此受傷死亡,但像這樣用遠端遙控讓ATM吐鈔的犯罪還是頭一次發生,讓各大銀行提心吊膽,連第一銀行的ATM機器都暫停使用了好幾天。
三位外國人當年到底是犯下什麼罪?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當時的台灣來說,這已經是相當重大的刑事案件了。法官一開始還打算判12年,但考量到他們那只是同一個行為,加上三人只是聽從指示搬運贓款,並非實際操控機器設備者,就分別減輕了三人的刑度,才不需要被判到五年。
這件事情過後,不少人都認為罰得太輕,應該要進行大修法才能有效嚇阻犯罪。但由於這種狀況實在不常發生,所以目前似乎還沒有針對這項法規做改變。
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刑法第3條前段指出:「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雖然這三位男子都是外國人,但既然他人在台灣犯罪了,就應該依照我國的法律懲處,這算是法律的「屬地原則」。
會這麼規定也是合理的,如果台灣的法律只對國人有影響力,那豈不是一群外國人整天跑到台灣來犯罪嗎?那在國外生活有困難的人就跑來台灣當強盜就好啦!反正不管怎麼偷或搶,都不會有刑事責任,台灣也變成了國際罪犯的天堂。
驅逐出境相關法規
依照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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