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的買包糾紛(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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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直播主向另一位直播主花了一萬元購買了名牌包,但匯款後賣方的粉絲專業不幸被封鎖,讓買方覺得自己碰上詐騙。雖然賣方有用其他帳號向買方解釋了,購買的物品也如期寄出,卻還是被對方發文說是詐騙。害得她好一段時間幾乎沒收入。氣得向對方提告。

名譽對公眾人物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生財工具。

名聲不好,可能會完全得不到工作或收入。如果是自己造孽也就算了,被他人惡意攻擊而導致名聲跟收入受到影響,那簡直難以接受。

沒有人喜歡跑法院,但不論是藝人或是一般人,名聲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而影響生活時,向對方提告以捍衛權利也是必須的。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只懲罰故意犯罪,也就是行為時就有詐欺意圖。如果行為時沒有詐欺意圖,縱使情況看起來很像,也不能說對方是詐欺。

但有的時候從客觀來看實在讓人難以分辨是否為詐欺,所以被提告詐欺時,恐怕還是需要讓被告自己來舉證自己真的沒有欺騙意圖。反之,如果原告說不出對方哪裡欺騙,那也是沒辦法告成,有時候反而還會被反過來告誣告罪。

雖然詐欺罪看起來很簡單,但真的要成立犯罪甚至告贏還頗困難的。因為刑法如果一經過判決確定就意味著這個人有沒有犯罪,司法不可能讓無辜善良的人受到冤屈。

本案件中的賣方直播主,因為沒有詐財的意圖,加上她也有如期將包包寄出,所以縱使被買方提告詐欺,也無法成立。

 

什麼樣的狀況下才可以提告對方誹謗?

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編造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以假亂真,讓旁人誤信,導致他人名譽受損。這個傷害與公然侮辱不同,恐怕會一直持續下去,甚至提告勝訴後還是無法洗刷冤屈(說得有點嚴重但這是事實),殺傷力更勝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可以證明自己誹謗的事為「真實」,那也只能說是自找的,不能責怪別人散播謠言。拿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小豬羅志祥,雖然他還沒結婚,要與誰交往法律管不著。但他的行為卻難以讓人接受,雖然我們並沒有親眼看見,但羅志祥並無法否認那些事是捏造。這樣的狀況就不能告前女友誹謗罪。

 

既然都是同行,有些事還是私下好好說吧!
搞到對簿公堂、全台灣人都知道了,豈不是更糟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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