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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位劉姓女子在4月時用外送平台購買了賣場的商品,外送員將商品送達時因為播打電話又等了十幾分鐘還是找不到劉女,便依照公司規定取消訂單不付款。劉女對於這樣不交貨又不退費的狀況感到不滿,到地檢署按鈴提告侵占罪。
檢方調查後認為這個案件屬於民事消費糾紛,加上外送平台已經退費,不認為外送員有侵占的嫌疑,便予以不起訴處分。
筆者沒用過外送平台,也不清楚實際規定。但其實外送員也頗辛苦的,許多外送員朋友都是將外送工作做為兼職來貼補家用,都希望可以多接一些單、賺取更多外快。碰上這樣聯繫不上的客人實在很麻煩,多等待的時間又流失掉一些收入,卻又不能不將物品送到對方手中。
外送員是否觸犯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外送員確實是因為工作才持有劉女的物品,但侵占罪要有「故意」與「想要占用他人物品」的意思。新聞中的外送員只是因為連繫不上劉女才依照公司規定取消訂單不退款(最後還是退款了),並非想要劉女買的那些東西,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不予起訴。
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件中外送員的狀況比較屬於「行為不罰」。
可能有些讀者會認為是「犯罪嫌疑不足」,但筆者認為,外送員只是依照公司規定行事,本身完全沒有犯罪的意思。更何況,劉女肯定不是第一個碰上這種狀況的客人,就這樣就讓外送員背上一個罪名有點不公平也很可憐。
不過,不管是基於怎樣的原因,外送員和外送平台都是無罪的,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與侵占罪最大的差別除了分屬民法與刑法規定之外,不當得利是「沒有任何理由就取得他人物品而造成他人損失」,而侵占罪是「將手中的他人物品占為己有」。侵占罪包含了民法的不當得利,但不當得利不一定是侵占罪。
例如:
A在網路上買東西,依規定用ATM匯款給賣方,但不小心輸入錯誤道,讓貨款進到B的帳戶。B完全沒有侵占的意思,卻平白無故持有A應該要匯給賣方的錢,那筆貨款就可以算是B的不當得利,A只能依照民法規定向B請求返還,不能提告侵占罪。
希望讀者們在叫外送時行行好,如果不是特別緊急的是,等外送員確實將物品送到後再去做,別讓他們在外面多等了那麼多時間。每個職業都應該要被尊重,外送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