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趕出家門 剩90天壽命仍努力活著(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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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台中的45歲阮姓男子在父親過世後就被診斷出大腸癌末期,醫生說他只剩下90天的性命。母親得知後竟然將兒子視為負擔趕出家門,阮男只能露宿街頭,但為了求生,他只能拖著重病的身體獨自到火車站附近擺攤賣菜。賺到的錢當然不足以負擔醫藥費。
公益團體得知後主動對他伸出援手,讓他感動的落下眼淚。但他無論如何都不願意接受善款或乞討,堅持要自己擺攤賺錢以求溫飽。直到公益團體願意用善款買下所有菜,他才勉強接受。

這故事聽了實在讓人相當哀憐,明知道自己已經快要到生命的盡頭,卻還是努力賺錢生活下去。讓筆者也開始檢討自己是不是有點太難承受挫敗,連這麼困難的人都願意努力活下去,何況是我們呢?
雖然在這裡替其他業者廣告有點不太好,但筆者也希望路過的讀者們可以給他提供幫助。他擺攤的地點在台中車站對面的康是美門口,大約早上5點左右。蔬菜種類看起來也很多,可以買回去供家人享用好讓他可以不用擔心下一餐。

 

不能任意遺棄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18條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
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精神衛生法第57條

  1. 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2.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3.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這個法規我們可能不太容易接觸到,但再怎麼說病人也是有自尊和人權的,因為他們生病就任意遺棄甚至要置他們於死地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縱使是生命只剩下不到100天的重症末期患者,還是靠意志力努力活著,我們沒資格剝奪他們的生存權。

如果因為遺棄病人讓病人死亡,甚至還會有殺人的刑責喔!所以就算再怎麼覺得那病人是個負擔、拖油瓶,都要耐心陪伴他們走完剩下的日子,生病再怎麼說都不是自願的,身為家人不就更應該在這種時候給予關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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