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刑法第 26 條(不能遂犯)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我們都知道,未遂犯即使沒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但犯罪行為已經開始,甚至差點「釀成悲劇」,如果沒有其他任何阻止犯罪行為的動作,恐怕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和過失犯一樣,某些犯罪行為的未遂犯也會有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有犯罪的意圖,也實施範罪行為了。而那個「犯人」很蠢,採用的手段根本不足以實現犯罪行為也算未遂嗎?
刑法第26條內就特別規定了,如果那個「犯罪行為」明顯「無罪」又「無害」就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當然也不會被當作未遂犯來懲罰,因為自始無罪。
做案工具與方法錯誤
有犯罪意圖,但採取的手段不能達到犯罪目的。
A討厭B很久了,趁著B不注意將洗衣粉加入B的飲用水中,希望B喝下後中毒。但那根本不是甚麼洗衣粉,只是看起來有點像洗衣粉的細砂糖,B喝下去後當然不會有任何危險(這邊先當作B沒有糖尿病)。
A將洗衣粉誤認為砂糖,將砂糖加入他人的飲用水中當然不會造成傷害,自然也不會構成任何犯罪。所以A的行為屬於無罪,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
實施錯誤
有犯罪意圖,行為也成立犯罪,但實施範罪行為的對象錯誤。
C很想要最新款的腳踏車很久,某天看到自己住家附近停了一台夢寐以求的腳踏車,便將它偷回家據為己有。但那腳踏車其實是C的父母為C準備的生日禮物,本來就歸C所有,C帶回家也不會侵害到任何人,簡單來說就是「拿了也無所謂」。
雖然C是出於據為己有的故意才將腳踏車帶回家,但那台腳踏車根本就屬於自己的。自己拿了自己的腳踏車當然不會有任何犯罪行為,更不會有人受到傷害。C的行為為無罪,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有犯罪的意圖固然可惡,但我們誰不會偶爾產生犯罪的想法呢?在外面跟人發生衝突時,多少都會有「想揍對方一拳」的想法吧?但因為我們心裡明白那樣可能會讓自己吃上刑責,所以忍住了「犯罪行為」。這也是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雖然不能遂犯已經採取行動了,但既然他們的行為不會侵害到任何人,也不會有危險,刑法自然也不會太過刁難。
如果對犯罪行為存有其他疑慮,歡迎播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安排專業律師替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