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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棟公寓在做外牆補強工作時沒申請施工許可,工地也沒做好包覆,任由混凝土掉落燙傷路人、砸壞車輛。一位受害陳姓女子在談和解時,工人居然還以輕浮態度說「不然我娶妳啊」,讓陳女決定報警提告。
目前陳女正在和工地負責人進行調解,施工防護沒做完善的部分也會要求廠商馬上停工,如果不改善將會依法開罰。
被燙傷還弄壞車子已經讓人很火大了,還被說這種莫名其妙的話任誰聽了都會感到火大吧?施工的時候真的要做好防護措施,不只是保護路人,也要顧慮到工人的生命安全。看那鷹架帆布之間縫隙那麼大,都讓人不禁捏了把冷汗。
調解是什麼?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所謂調解程序,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就調解事件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的勸導,並斟酌擬定公平允當的解決紛爭方案,以謀求雙方的和諧,甚至於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經過法官的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程序,以擴大紛爭解決的範圍。調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關於財產權爭議的調解,當事人雖然不能合意但已經很接近的,法官可以依職權斟酌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如果雙方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已經依法官提出的解決方案成立調解。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也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來源:司法院官網)
建築法上的相關規定
建築法第63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建築法第89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為了防止工地發生意外,其實我國建築法內有施工場所安全的相關規定。卻還是有不肖廠商不遵守法規,執意要在沒經過申請的狀況下施工,甚至還將人生安全拋諸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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