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阿嘎當街被攻擊 判決結果出爐(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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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左右,一位楊姓男子因為對網紅蔡阿嘎的言論感到不滿,竟然在喝酒後請吳男以30萬為報酬找人教訓,沒想到吳男也相當有「信用」,真的主動提供地址並找來一位陳姓男子用鐵鎚攻擊蔡阿嘎,還讓當時懷孕的嘎嫂二伯宮縮送醫。與傷害案件有關的那三位男子也被檢方起訴,判決結果在近日出爐,三人分別被依照教唆傷害罪傷害罪判處六個月與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筆者本身不是蔡阿嘎和他兒子的粉絲,對他的影片題材和內容抱著中立與保留的態度。但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網紅終究只是他的職業,這份工作也不是說多麼負面或非法,不爽他就真的別看他的影片就好,用不著傷害他和他的家人。

【本案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何謂「教唆犯」?

刑法第29條第一項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意圖,但因為旁人的鼓動而實施犯罪行為。那個在旁邊起鬨、鼓動的人就被稱為「教唆犯」。

由於一切的犯罪行為是從教唆開始,沒教唆就不會有後續動作。所以教唆犯也會被視為案件中的「共同正犯」。縱使教唆者主張自己也沒想到對方會這麼聽話,也不能逃避刑責

 

教唆的時間點不限於當下

29年上字第2662號
刑法上之教唆罪,係以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成立,其教唆之時是否在被教唆人犯罪之當場,則非所問。

教唆犯要成立,只要有慫恿、命令他人犯罪的舉動即可。不管真正行兇的人是在被教唆後的隔天或是一個月才行動,那都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但如果日子久了恐怕會難以證明他人的教唆行為,所以這部份的舉證可能還是要請當事人來電與律師討論,以免證據不足告不成。

 

教唆會懲罰未遂犯罪嗎?

未遂在教唆犯上分成兩種,一種是教唆成功但對方還沒去實施犯罪行為,另一種則是教唆後並沒有鼓動任何人的犯罪念頭。前者因為教唆成功了,雖然還沒有人受到侵害,但被教唆者基本上已經處於「預備犯」的狀態,那就屬於應該要被懲處的教唆犯,後者因為不管過多久都不會有人因教唆實施犯罪行為,基本上是不會被懲罰的。

 

這個事件在當時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畢竟蔡阿嘎再怎麼說也算是個公眾人物。我們先不論他最近又因為兒子慶生的爭議登上新聞版面,在路邊任意攻擊手無寸鐵的孕婦簡直是天理難容。還好二伯送醫後沒什麼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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