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娘的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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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有位許姓婦產科醫師在婚姻存續期間不但沒將妻子放在眼中,成天言語辱罵,也在外面交了不少女朋友。還因為騷擾醫院的員工和病患、詐領保險費等案件遭到收押起訴。讓被迫離家出走的妻子決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妻子的同學也證實她在婚後必須到早餐店工作才能勉強維持自己與孩子的生活,醫師對整段婚姻生活幾乎不聞不問,完全感覺不到妻子的丈夫是個醫生。
妻子其實早就無法忍受丈夫的劣行,但因為丈夫不願意離婚,法官開了好幾次庭才在近日終於確定兩人的感情出現問題、難以修復,准許離婚。

這位媽媽也夠可憐了,嫁給醫生讓人以為可以過上不錯的日子,卻與單親媽媽沒兩樣。如今終於可以帶著孩子脫離苦海了,希望他們接下來都能有更好的人生。
那位醫生也是,既然這麼愛玩那就別娶妻生子吧!對妻子罵髒話就算了,還頻繁搞外遇,完全沒有人夫、爸爸的樣子,甚至在妻子想離婚時還不答應。完全不知道究竟是為了什麼才結婚的。

 

妻子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裁判離婚的十大事由中,其實有不少項符合這位可憐妻子的狀況。

1.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雖然不能確定許醫師有沒有與外遇對象們發生性關係,但既然都這麼不把妻子放在眼裡,也不能排除真的有這個可能性。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項法規中提到的「虐待」不限於身體上的施暴,也包括言語羞辱所導致的心靈創商。在同住時,妻子時常被丈夫辱罵,導致搬離本來居住的地方。這已經很明顯「不堪同居」了。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雖然法律上沒特別規定,但夫妻本來就有義務要同住在一起,以便於互相照應。妻子不堪丈夫的羞辱搬離,如果丈夫又不允許妻子回家,那就會構成這項離婚要件。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目前許醫師只有被起訴,還沒判刑確定。如果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定讞,那也構成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都符合了那麼多要件,為什麼法官不直接裁判離婚?

其實法官們在判決離婚時,就算知道夫妻的其中一方長期受到對方不合理的對待,也會詢問對造的離婚意思。如果對方願意改過或兩人之間還有一點點努力的空間,法官原則上不太會馬上就裁判離婚,畢竟判決確定後就是消滅一個法定上的婚姻關係。

在我國一直都是結婚容易離婚難,並不是只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就能順利離婚,所以想要離婚的一方,還是要提供更多客觀證據讓法官明白兩人的婚姻關係真的走到盡頭,再繼續下去對兩人都沒好處,才不會項這個案件中拖了那麼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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