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另一半喜歡追蹤公眾人物的IG或粉專,能提告嗎?(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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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都認為,男女不管在交往時還是結婚後,應該給對方保留一點私人空間。不應該用自己的生活習慣改變對方,當然也要保有自我,不用什麼都委曲求全順應對方。
近日就有不少男女在論壇上分享自己的困擾,表示自己與另一半還算是穩定,但有時候不小心看到對方的手機畫面時,才知道對方追蹤了不少藝人或穿著暴露的模特兒,雖然知道對方不太有機會認識到那些人,但內心總是會酸酸的。
不少網友看了以後也表示自己有著相同的煩惱,當然也有人認為是想太多了。會耿耿於懷的人也許是認為,自己比不上另一半追蹤的公眾人物,加上對自己沒自信的緣故,忌妒與不滿才會由自卑而生。

 

追蹤明星可以算是外遇嗎?能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嗎?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方面的規定,不會像刑法那樣有硬性的構成要件。主要是用來保護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一方。換而言之,只要感覺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威脅,就可以依照本法來向另一半與外遇對象求償。

追蹤喜歡的明星偶像,這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天經地義的事。也太不會有人覺得偶像被特定人士追蹤就一定會與之來往,畢竟公眾人物的追蹤者很多,要一一確認簡直是不可能的事。還有更重要的一點,這段關係也只是配偶單方面認識那個公眾人物,公眾人物並不認識配偶。

要以此為理由來提告侵害配偶權,恐怕難以成立。甚至還會被法官認為這是一對將私人恩怨搬到法庭上的無聊夫妻。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追蹤喜歡的藝人是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法條當然不會那麼明目張膽,直接寫「每個人可以自由使用手機」(這樣的法規也太鬧),而是用第22調來涵蓋所有應該受到法規保障的自由權。

其實,只要行為上不會妨害到社會秩序,憲法都會予以保障。會用刑法來懲處的行為,像是:殺人罪,就是妨害到他人的生命權,影響活著的自由。

用手機追蹤喜歡的藝人,頂多影響到家庭的安寧,不會妨害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所以應當受到憲法的保障。

 

被控制欲強大的配偶限制使用手機可以訴請離婚嗎?

這時候我們就要複習一下【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從條文內來看,筆者認為這樣的狀況比較像是第一項第三款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第二項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只能說是見仁見智,有人可能會認為,不能追蹤自己喜歡的明星藝人是一種精神上的虐待。也有人覺得只是單純生活習慣的不同。至於真正情況為何?可能要讓法官自行來定奪了。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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