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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位25歲鍾姓男子在高雄酒吧與一位21歲姚姓女子同居一個月後就決定要結婚了。根據傳統習俗,男女在訂婚與結婚典禮前一天不能碰面,鍾男便將18萬聘今和禮盒放到將要舉辦婚禮的飯店內。隔天準備迎娶時,不但沒看到姚女現身,連事先準備好的聘金也不翼而飛。
發生這樣的事,鍾男只能報警處理。姚女後來出面表示自己是被性侵才會帶著錢離開,並非故意悔婚。但檢方調查後發現,姚女的父親對女兒要結婚一事一概不知,也沒聽說過女兒被性侵。還是依照詐欺取財罪嫌將她起訴了。
才認識一個月就要結婚,這決定的確有點太過草率。但原本以為可以開心娶妻的鍾男後來發現自己受騙上當,肯定非常傷心難過。
只能說「下一個會更好」,也還好是在結婚前發現自己被騙,發生在婚後,被騙的數目恐怕不只有這麼18萬。現在兇手也找回來了,如果想要減刑,就乖乖將錢歸還吧!
假結婚 真詐財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認為,姚女如果真如自己所說是被性侵才逃離現場,應該會在事發當下向未婚夫求助,而不是將禮金拿走搞失蹤,甚至連家人都沒聽說過她即將要結婚。才會認定姚女願意與鍾男結婚從頭到尾就是為了禮金。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所以婚約不但可以自由訂定,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履行。就算對方悔婚,也只能針對權益損害的部分來索取賠償,不能強迫對方履行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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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欺騙他人感情悔婚很可惡,但既然法律這麼規定,姚女不想結婚,鍾男不能逼迫。當然,如果鍾男決定取消婚約,姚女也不能硬要嫁給鍾男。
毀約賠償與聘金的返還
婚約解除與賠償
民法第 976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和「裁判離婚」有點類似,婚約解除中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照法規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不能強破對方履行婚約,但受害者還是透過解除婚約賠償來稍微填補一下內心的損失。
婚前贈與物品的返還
民法第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既然都決定不結婚了,為結婚所準備的聘金自然也沒有給予的必要。這與追求和交往時為了討對方歡心所贈送的禮物概念上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被毀婚的狀況,請不要忘了拿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錢喔!
結婚是終身大事,筆者認為,還是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認識久一點、對彼此了解多一點再來論及婚嫁也不遲。也建議打算結婚的朋友,可以在婚前與準配偶先找專業律師做婚前諮詢,將未來所面臨到的相處問題做規劃,以免得花上更多時間磨合甚至讓佳偶變成怨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