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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破獲首起偽造三倍券工廠(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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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破獲了偽造三倍券的工廠,扣押了可以印製至少3億元的偽券用紙、設備以及偽券成品和半成品。
原來主嫌蘇姓男子曾經有偽造其他有價證券的經驗,便將歪腦筋動到三倍券上,還請同夥張男拿著假三倍券到彰化虎尾的一家彩券行購買刮刮樂進行實驗。彩券行業者察覺有異狀,馬上報警處理,警方也很快從監視器把張男逮捕。
雲林縣警局也很快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跟監,找到了蘇姓主嫌的偽券工廠就設在彰化的一家民宅內,就把偽券集團的成員一網打盡。縣長張麗善今天還特別到場頒發破案獎金。
這工廠因為第一代的偽券太過粗糙容易被識破,便改良製作第二代。新材料則是準備要拿來做第三代偽券。還好這些偽券在正式流入市面前就全部被查扣了。

總是有人想要用這種卑劣手法來不勞而獲呢!
還好警方在第一時間將工廠查扣,才不會造成後續的損失。萬一這些假券不幸落入市面,後果肯定不堪設想啊!

 

製造假三倍券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刑法第201條第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倍券不是鈔票,不適用製造假鈔的刑責。但我們還是可以依照變造有價證券罪的相關法規來對不肖人士懲處。不論偽造得是否真實,只要意圖以假亂真就是不對。

要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必須要有「生產來花用」這樣的想法。如果只是單純做出來當樣本品或是做好玩的,那並不會成立犯罪。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如果做出來的偽券本來沒有要拿來花費的意圖,做完後才轉念想要花用,那恐怕還是會成立犯罪(因為難以證明自己一開始做出來沒打算拿來買東西)。

 

沒有製造,卻花用假三倍券有犯罪嗎?

刑法第201條第二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有罪,只不過罪只會發生在「明知道是假的還要拿去花」這樣的情況下。這種人跟前面所說出於使用目的而製造假券的罪犯沒太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前者是罪魁禍首、後者為幫兇。所以,如果各位讀者知道自己不小心拿到假三倍券,請一定要報警處理,還堅持要拿去花掉脫手,可是會吃上官司的。

如果讀者不小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把假三倍券拿去花用或兌現捲入官司,也請不要太過慌張。只要能舉證自己不是故意,便可避免掉刑事責任
至於怎麼舉證?可能就要請您打電話進來與我們多聊聊才能提供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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