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成離婚採共同監護 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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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董至成從今年二月以來,就請律師協助處理與妻子羅若云的離婚事務。婚後財產與監護權一直談不攏,才會一直拖延。近日終於說好,婚後財產一人一半,孩子的監護方式則是選擇共同監護
他認為,14歲的兒子正處於叛逆期,在此刻更應該多陪伴他。也表示不會刻意跟他討論離婚的事,覺得兒子以後就會明白了。

21年的婚姻即將走到盡頭,雖然最後如願採用共同監護,但董至成內心一定也百感交集。

 

什麼是共同監護?

104台抗503(裁)
按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參酌同法第1055-1條所定事項,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如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須父母能善意協力合作;若其間尚存有敵意,難以互相信任,甚且持續衝突,則「共同監護」事實上將窒礙難行,徒使未成年子女持續限於父母爭執之困境,反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

部分父母會選用此類監護方式,一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但孩子不可能一分為二,所以子女們平常都還是與主要照顧者同住(當然也可以輪流照顧)。與單方監護最大的差別在於,碰上與子女相關之重大決策時,需要雙方討論,嚴禁其中一方擅自決定。

這種監護方式比較適合和平分手或已經沒有仇恨的父母。

【延伸閱讀:監護權的種類(民法親屬)

 

為什麼婚後財產要一人一半?

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在分配剩餘財產前,必須先確定當時沒有用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

因為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會碰上,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因為很少人會特別登記,所以這也是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董志成結婚時,肯定沒有特別與配偶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才造成今天這個局面。如果不希望哪天婚姻走到盡頭時,婚後財產會被挖走一大半(擔心對方是看上自己的錢),可以在結婚時就先約定好夫妻財產制。

【延伸閱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民法親屬)

 

離婚找律師諮詢有什麼好處?

有些人認為,與離婚有關的法規在法典上白紙黑字就寫清楚了,為什麼還要另外花錢委任律師幫忙處理呢?
這個想法雖然沒錯,但也不完全正確。就是因為法條上寫得很清楚了,才更應該委任律師處理。

離婚可以請求的費用有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離因損害離婚損害,您知道這些有什麼不同嗎?
即便知道法條有規定,但您知道有些請求權只有裁判離婚者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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