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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大生想加一位在高中時期心儀的女同學為Line好友,女同學對此感到相當困擾便將手機號碼換掉想與他斷絕聯絡。沒想到那位男大生竟然跑到女同學就讀的大學,不但搶走對方手機,甚至拿出預藏的刀對著其他同學。
其他男同學看到後喝斥並報警,他便將手機與刀拋下逃跑,還是遭到在場同學們壓制。最後當然被警察逮捕移送法辦。
男大生說自己有憂鬱症,拿刀是想要自殘來讓大家知道自己心理的痛苦,沒有強盜或傷害他人的意圖。
法院認為,男大生也曾經因為妨害自由被判刑且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這次又因為一時衝動再犯。另外,男大生也確實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並長期吃藥控制。最後依照強制罪判處2個月的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要定期到醫院接受精神治療。
這麼恐怖的同學,難怪女生避之則吉。
不是筆者鄙視患有精神疾病的朋友,而是任誰看到有人拿著刀亂揮都想閃開以免被砍傷吧?
交朋友真的不能用強迫的,這樣不但會讓對方害怕,還有可能吃上官司。也希望男大生的病情可以穩定,不要再做出傷害別人與自己的事了。
交朋友不能強求,以免觸犯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筆者認為,新聞中的男大生會被移送法辦,也是因為搶走女生的手機,限制了對方使用手機的權利。雖然他事後有將手機歸還給女方,但不要小看這短短「拿走手機的時間」,就是這麼一小段時間,使得他毫無疑問地觸犯強制罪。
另外,除了使用手機的自由,其他像是「交朋友的自由」和「要不要加Line的自由」也同樣受到憲法保障,他人無法任意侵犯。
為什麼沒有構成恐嚇取財或是竊盜罪?
刑法是個相當特別的法規,非常重視罪刑的構成要件。有些行為雖然客觀上看起來已經違法,但只要有一項構成要件沒有達到,就不會成立犯罪。
恐嚇取財罪與竊盜罪的行為人,都不約而同有著「取得他人財產」的想法,這想法也就是這兩條罪刑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既然男大生並沒有想將女生手機占為己有的意圖,自然不會依照這兩條罪刑論處。
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與精神狀態
刑法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自鐵路殺警案無罪以來,這項法規常常被拿出來討論。好像只要經過醫生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就能脫罪一樣。但其實並非如此。
雖然說精神病患者確實可依照本法規減刑,但減刑的大前提是「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第三項)」。
案件中的男大生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因為他長期有在吃藥控制,已經盡可能「將傷害降至最低」,卻還是讓犯罪行為發生,並非他故意不吃藥放任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才能依照本條文減刑。
【延伸閱讀: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