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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綠蠵龜被移送法辦 小琉球已經九起(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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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琉球一直以來都有海龜棲息,近年來因為環保意識提升,大家對於海洋的保護越來越重視,遊客造訪時除了會帶來大量廢棄物,也可會在潛水時任意觸碰、騷擾海龜,這些行為對海龜來說都是一種生存環境的威脅。
因此,海巡署特別加強巡邏與勸導,也呼籲民眾如果看到有人欺負海龜,一定要立刻舉報,以免野生動物繼續被騷擾。當地的潛水業者也很熱心,會主動協助海巡署幫忙尋找涉案的遊客。光是今年就已經有九起海龜騷擾事件了。

筆者還沒去過小琉球,也不清楚海龜們的活動地區,不過聽起來似乎是與遊客潛水的地方有重疊。甚至也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記者開玩笑說「海龜是史上最貴碰瓷」。

 

來者是客 愛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 條

  1.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2.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海龜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雖然還沒面對瀕臨絕種那種生存危機。但如果人類不趁這個時候好好愛護自然環境與生態,那大概也離絕種不遠了。

 

不要以為欺負野生動物無法可管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2.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2.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3條

  1.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期限提出改善辦法、不提補救方案或不依補救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3. 前二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筆者認為,騷擾海龜的懲處已經非常重了,卻還是會有人不斷明知故犯,也不知道是心腸太壞還是錢太多。但既然選擇自作自受,那就乖乖繳納罰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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