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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契約無效故無法求償(時事)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婚姻家庭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

 

新竹一位李姓男子在與妻子結婚時簽下了「愛情契約」,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與其他異性來往,如果違約就願意把名下所有資產都移轉到妻子名下。後來因為李男和前女友藕斷絲連,甚至還用交有軟體四處拈花惹草。兩人的婚姻只維持了一年三個月就告吹。
妻子憑著「愛情契約」向法院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精神傷害等60萬元賠償金。李男則是向法官辯稱,妻子沒經過自己的同意就翻拍手機通訊內容,侵害了隱私權。另外那手機是公司配給的公作用手機,交友軟體帳號也是共用。
法官認為李男與妻子都是再婚,應該對婚姻關係更為小心謹慎。李男在外面自稱單身與其他異性交流已經破壞了夫妻間的感情,但目前法規並沒有規定已婚人士禁止與異性做為普通朋友來往,那愛情契約的內容違背倫理,不具法律效力。只需要賠償7萬元精神慰撫金。

雖然整體來講,結果算是判妻子有理。但後來只賠了7萬元和起初請求的60萬賠償差距有點過大。也不知道事件中的妻子內心究竟是怎麼想呢?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民法第 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怎樣的行為才算侵害配偶權,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案件中的李男在交友軟體上宣稱單身結識其他異性,雖然這樣的舉動對妻子而言已經算是欺騙背叛,但他並沒有做出會讓人產生「配偶身分誤解」的舉動,所以法官在這邊才會認為不算是侵害配偶權。

像這樣的案件中,如果想告成侵害配偶權,妻子方面要準備更客觀確切的證據來佐證丈夫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如果有蒐證方面的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4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精神損害賠償/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雖然通姦已經除罪,但不影響這個判例對於離因損害的定義。即便法官認為李男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普通交流並不屬於侵害配偶權,但也確實影響到夫妻之間的關係,這也是兩人會走向離婚的主要原因。所以就算配偶權沒受到侵害,但李男還是對這段婚姻造成傷害,必須負賠償責任

 

愛情契約無效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個案件中的愛情契約失效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歸咎於「限制丈夫的交友權」及「違反契約內容就要把所有財產送給妻子(懲罰過當)」。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所以法律不會硬性規定什麼樣的愛情契約是合法的。筆者在這邊也建議大家如果在結婚時想立這類的契約,可以來電諮詢,確定內容是否有效再簽。

 

希望大家看完這篇文章後,可以對侵害配偶權契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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