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占用他人車位恐觸法(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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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住在高雄市楠梓區的女子租了三個私人停車位(每個月的租金為3600元),卻多次被同一輛轎車停走其中一個位子,讓她感到相當生氣。第一次被停用時她已經叫警察來協助處理,沒想到隔天同一輛轎車又停在她所租用的另一個車位上。因為沒車位可以停,她便氣憤地將自己的車擋在對方的車前面,讓那台「入侵者」無法將車開出來。
占用車位的那位男性車主後來也出面表示,自己不知道原來三個車位都是同一位女車主租用,以為可以停,感到很不好意思,連忙將車子移開。後來兩人也把話說開了,受害女子決定不提告。附近的鄰居們也說,知道那些車位是私人所有,寧可違規停車在紅線上也不敢占用。

好像三不五時會發生這類鄰居們因為車位或公共空間問題爭執而鬧上法院的時事新聞呢!雖然這個新聞中的兩位當事人後來順利和解了,但筆者也希望趁這個機會可以讓大家了解一下佔用車位可能涉及的刑法條文。

 

竊占罪與侵占罪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占和竊盜的概念很相似,都是將他人的財產基於不法意圖納入自己名下所有。最大的不同在於,竊盜的標的是「動產」,小偷通常都是趁著物主不注意把別人的動產拿走並拿到物主找不到的地方。而竊佔,的標的則是「不動產」,土地、房屋的體積太大,也只有科幻片或動漫卡通才會看到整棟房子被移走的狀況,就算是非法之徒,在現實生活中要將房子整棟偷走根本不可能,只能用「佔有」的方式趁著屋主或地主不注意,將不動產納為己用。
也因為性質有點類似,所以罪刑與罰則被規定在同一個法條內。

竊占罪依照實務見解,必須同時具備「繼續」和「排他」兩大構成要件。如果只是暫時佔用幾個小時或半天,恐怕很難認定有成立竊佔罪。這必須靠受害者自行蒐證,向檢方或法院證明確實「長時間影響自己的使用權」才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於各種因素,別人的物品(包括動產或不動產)落入自己手中,進而占為己有。侵占罪是「即成犯」,只要持有人表現出「這個東西是我的」這樣的意思變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038號刑事判例(侵占與竊佔之區別)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

最大的不同在於,竊佔有「主動竊取」的這個動作在。而侵占則是物品「被動落入自己手中」才開始有劇為己有的想法。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構成要件也不一樣。沒有競合問題。

 

擅闖民宅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雖然新聞中的女子自己本身也是承租人,但從租約生效的那一刻起,承租人便擁有使用權,沒經過承租人的同意擅自進入就是犯罪行為。

但車位與建築物不同,有些私人車位沒有圍籬特別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與本罪定義的「住居」意義不符,要成立侵入住居罪有點難度。而新聞事件發生地是「私人停車場」,在筆者的印象裡,就算沒有特別的警衛或設置入口柵欄,多少都還是有圍籬。在這樣的狀況下,恐怕還是會成立侵入住居罪喔!

 

市區的車位不多,有時候就算在路邊要找個付費的車格都不太容易,更不用說免費停車場或車位。如果怕違停被開罰,最好的辦法還是像女車主一樣自己租私人車位來停放愛車。

看完文章後,大家有沒有對法律更了解了呢?遇到這類的問題記得要走正當的法律程序來替自己討回公道,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車輛,以免吃上毀損罪官司。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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