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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評許維智與「博奕觀察家」陳建名分別在電視節目上評論中職球員蔣智賢找女生到飯店陪睡與收錢放水打假球、被兄弟冰凍等事件,讓蔣智賢覺得名譽受損,對兩人提告誹謗。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許維智在節目上說的內容不一定是真實,但他是根據許多媒體的報導彙整出來的資料,並非自行憑空杜撰。加上職棒選手為公眾人物,被拿出來評論也是涉及公共利益,許維智的言論無法構成名譽損害。
至於陳建銘因為曾經影射陳鴻文、蔣智賢透過白手套收錢打假球。因為陳鴻文已經對他提告並被判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蔣智賢的部分就被基於相同的犯罪事實做免訴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不知道我們的讀者是否都有在看職棒,這件事情在職棒圈內鬧得非常大,甚至還被不少球迷拿來當梗玩。假球的部分已經被洗白了,但桃色風暴的事恐怕還要過一陣子才會讓話題沉下去,尤其這判決剛出爐,一定會再次引起話題。
現在蔣智賢與陳鴻文都是富邦悍將的主力球員,蔣智賢的打擊表現也還算不錯。每位球迷對這類新聞的接受度不一,有人覺得球員只要好好打球就可以,卻有人認為球員身為公眾人物,更應該潔身自愛。但不管怎麼樣,這都屬於球員的私人事務,我們球迷就私下說說即可,不要隨便加入評論。
讓人名譽受損的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與公然侮辱最大的差別在於,誹謗是「一整個事件的憑空杜撰」,而公然侮辱只是「用不雅詞彙辱罵」。誹謗存在著故事性,公然侮辱可能大多數人都是聽聽就算了,誹謗卻常常讓人信以為真,尤其被八卦的人聽到後又不知道會以怎樣的方式把情報傳播出去,那殺傷力遠超乎我們的想像。
雖然名譽是無形的,但它受到損害時的殺傷力不亞於皮肉傷。有時候即便已經證明清白,卻還是很難完全回復。尤其對一個公眾人物來說,名譽可以說是僅次於能力的賺錢工具了。名譽不好,就算能力再怎麼強大,也很難受到社會大眾的青睞與歡迎。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究竟為何?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常常被社會大眾拿來評論,他們算是一種「指標」,雖然他人名聲與你我無關,但如果讓心智方面還不夠成熟的未成年人接觸到、進而模仿,那恐怕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雖然球評沒有親自查證蔣智賢是否真的用通訊軟體找女生來飯店陪睡,但他的資料都是來自各大媒體的報導,並非自行捏造。加上蔣智賢是公眾人物,在節目上評論他私事也不能說完全與公益無關,法官才會認定許維智無罪。
一事不二罰 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雖然已經證實了蔣智賢沒有收錢打假球,應該針對這個部分判刑。但由於陳鴻文與蔣智賢的事是被一起評論的,視為同一件事。加上陳鴻文那邊的判決結果率先出爐,蔣智賢這部分就自然被諭知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