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女童在馬路上追車 補習班被調查(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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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早上有位嘉義民眾目睹一位老師不讓女童搭娃娃車,甚至放任女童在後面追著車跑。向幼稚園反映這樣的行為不妥,卻得到不實指控的回應,讓民眾感到非常生氣,將整件事的經過PO到FB上。
教育處表示,已經開始調查幼稚園是否有虐待兒童,如果屬實,將會依照兒少法來開罰。但在此之前,會先針對未立案的補習班來開罰。

或許小孩子不聽話在先,但這樣放任女孩在馬路上追著車跑,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就算要懲罰,也應該選擇其他方式,而不是拿孩子的生命來開玩笑。

 

補習班與幼稚園是兩回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

  1.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2.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案件中的補習班與幼稚園設在一起、名稱也相同,為同一位負責人所有。但補習班未正式立案,所以教育處才會針對這部分來開罰。不會因為名稱相同就理所當然不用經立案就合法成立。

 

任何人都不許虐待兒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雖然沒有具體的打體罰,但如果用其他方式來妨害幼童的身心健康,也會被視為虐待兒童。案件中的狀況就屬於第一項第12款的「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兒童保護意識抬頭?

近年來,因為少子化的緣故,民眾對孩子的保護教養越來越注重,每當社會上發生虐待兒童的案件,都會引起公憤。這樣的風氣也使得父母不太敢像過往那樣,對孩子打罵,也使得某些孩子的個性越來越剛烈。可能是大家看新聞看到害怕了,連教養子女都開始綁手綁腳。

其實大家不用想得那麼緊張,虐待兒童沒那麼容易就成立,只要不會傷害到孩子的身體健康與身心發展,都是被允許的。其實往另一個方面想,父母有教育孩子的義務,如果因為捨不得打罵讓子女走偏,那責任恐怕會更大。

 

還好那位孩子沒受傷,希望不要造成太大的身心傷害導致不敢再上學。希望教育處介入後,可以盡快把事情調查清楚,給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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